个人股权转让所得
答:第一,正确计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税率为20%。股权转让收入不仅是现金,也包括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非
2024.11.07来源:中道财税-陈红
随着目前经济形势的发展,自然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情况比比皆是,转让股权通俗来说,就是公司的股东把自己的股份转给另外一个人,一般来说,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确定,那么双方在此次股权转让中,都涉及哪些税,有什么涉税风险呢?
近期也有不少朋友咨询,我们公司自然人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可以0元转让吗?可以平价转让吗?如果溢价转让,要溢价多少才能被税务机关认可且没有风险呢?
一、股权转让涉及的印花税
股权转让属于产权转移书据,首先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缴纳的基数是双方协商的股权成交价格。这里需要注意,股权转让的印花税是双方都需要缴纳的,并不单是转让方或者受让方一方交纳。实务中经常会存在,应缴纳的印花税金额并不大,但税务机关比对查处后,按延迟天数每天万分之五缴纳的滞纳金及罚款已远远大于应缴纳的印花税金额本身,得不偿失。
二、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方,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平价和低价转让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中国境内企业或组织的股权或股份,按照规定,需要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合理确定股权转让所得,避免个人所得税风险呢?
情形一:0元转让
例1:自然人股东甲认缴出资30%,注册资本1000万元,0元转让给自然人股东乙,是否可行?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规定,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对应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份额,如果该企业净资产为100万元,就算股东甲0元转让,并不代表就没有个税,而是按100*30%=30万元做为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也就是说税务机关认为你的股权转让价格不公允,则按每股净资产或者股权对应的净资产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本案中:股权转让收入=30万元
股东甲应缴纳的个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合理费用)*20%=(30-0)*20%=6万元。
同时需要注意,这里的印花税并不是0,而是按100万元的收入做为股权转让的收入来申报缴纳印花税。
情形二:平价转让股权
例2:丙公司属于房地产企业,且目前账面有未出售的房屋3亿元,自然人股东丙平价转让其持有的30%股权,是否可行?
分析:同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规定,
如果股权转让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税务机关可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格核定交易价格。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账面中存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等隐含的增值成本,如果股东按平价转让其股权,税务机关会怀疑其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认为你的股权转让价格未包括其未来的隐含增值,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因此,选择一个执业水准较高的中介机构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后再转让,不失为规避税收风险的好方案。
情形三:转让价格明显偏低
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时,若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但有一些特殊情形属于具有正当理由,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随着金税四期的落地,税务监管系统的不断完善,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时代已经来临。对于个人转让股权,一定要按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同时,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应遵循税法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进行资产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交易价格,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及时申报缴纳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个人信用风险。
答:第一,正确计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税率为20%。股权转让收入不仅是现金,也包括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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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