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谁来承担

更新时间: 2024.09.18 04:56 阅读:

经典案例

某公司王总和张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1000万元的价格,将王总持有的公司20%股权转让给张某。但是,在后来的股权转让的履约过程中,双方因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由谁交纳产生了争议,由此发生了纠纷。那么,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谁有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税费又当如何计算呢?

具体解读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王总与张某均为自然人股东,根据此规定,王总为纳税人,张某为扣缴义务人。在我们国家税法体系下,扣缴义务人是指赋有代为扣税并缴纳税款法定职责的人,因此,在本案中,应当由张某来进行交税。

关于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条作出了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也就是说,本案中计算税费的基数并非1000万元,而是用1000万元减去王总持有的20%公司股权的原值,再减去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算税费的基数。例如,王总购买这20%的公司股权用了500万元,那么计算税费的基数=1000万-500万-合理费用。这里的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除了税费,还有一些评估等费用也可以作为合理费用进行扣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的税率为20%。因此张某应当交纳的税费=(1000万-500元-合理费用)*20%。

大家可能有这样的疑问,如果双方把股权转让款降低或者说平价转出是不是可以降低税费甚至不交税。关于这个问题,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确有正当理由能够证明低价转让股权或者平价转让股权是合理的,确实是可以降低税费的,如果差额为零,甚至可以不交税。对于正当理由,《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最后,提示股权转让双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能为了少交税或者不交税而弄虚作假、虚报价格,主管的税务机关会对股权转让的收入进行核定,如果认为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会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来计算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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