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费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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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
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所得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计税依据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成果(利润)和另外领取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的总和。
2.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既有工资、薪金性质,又含生产、经营性质,但个人按承包、承租经营合同约定取得的是经营利润,涉及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已经扣除。如果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统称为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但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年终汇算清缴时减除,因此按次预缴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项目中不包括专项附加扣除。
3.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承包、承租经营的,应以被承租企业为纳税人,先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对承租人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约定取得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其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应以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承包、承租收入总额﹣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纳税年度承包、承租收入总额=经营成果+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经营成果=承包企业会计利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上交的承包费
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分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后,先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按次预缴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次应纳税所得额=当次取得的收入总额﹣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 x 所属月份
当次应纳税额=当次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汇总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多退少补税款。
3.承包、承租经营期不满一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期不足12个月,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 x 本年实际承包承租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各公式中可以减除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的前提是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当年没有综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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