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可以刷信用卡吗

更新时间: 2024.09.17 01:03 阅读:

问题:

1、信用卡发卡方与餐厅合作宣传信用卡,刷卡餐费打折,餐厅向发卡方开票为餐饮费普票;

2、信用卡发卡方与超市合作宣传信用卡,新增发卡每户赠券,在超市刷卡抵现,超市向发卡方开票为超市日用品如牙膏洗发水等专票。

以上情形下发卡方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解答&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企便函[2009]33号)第三条规定:“三、增值税 (二)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企业提供金融保险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金融保险企业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2018年第1期)

二、银行、保险公司在承揽业务时送的物品、服务等是否视同销售?

银行、保险公司在承揽业务时送货物、服务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向社会大众赠送,即非特定主体,二是向办理了本公司业务的客户赠送,即办理相关业务附赠货物、服务。

对于第一种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应当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相关货物、服务实际赠送的当天。视同销售的行为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符合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对于第二种情况,是向办理了公司业务的客户赠送,属于附条件的赠送,不属于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业,无需计提销项税额,相关购进的货物、服务属于企业正常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符合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根据以上文件,金融保险企业开展业务销售附赠实物行为,在增值税方面不用视同销售,但是附赠的必须是实物。且依据企便函[201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10.13日起停止执行,后续没有新的文件更新。因此,信用卡赠送返券或礼品行为在增值税方面原则上属于“无偿赠送”性质应视同销售,各地征管口径上可咨询具体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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