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增值税发票案件
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沪0106刑初1405号显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3〕1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莆某公司及被告人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
2024.11.07营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营西检公刑不诉〔2020〕4号)
1.3.简要案情:董某某在经营营口A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期间,从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组,虚开税款额68993.1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营口A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张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营西检公刑不诉〔2020〕5号)
2.3.简要案情:张某乙在经营大石桥市A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期间,从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组,虚开税款额96496.55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大石桥市A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3.1.案例三: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营西检公刑不诉〔2019〕21号)
3.3.简要案情:明某某通过一货车司机联系被告人高某某,让营口B物流中心为海城市A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组,虚开税额:133917.54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明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营西检公刑不诉〔2019〕22号)
4.3.简要案情:辽宁A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被告人常某某为营口B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组,进项税额共计168265.77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营西检公刑不诉〔2019〕6号)
5.3.简要案情:许某某与程某某商量购买进项发票,通过他人联系,让他人为营口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56.3万元,虚开税额为227102.55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补缴税款,弥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6.1.案例六: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大市检刑检刑不诉〔2021〕Z19号)
6.3.简要案情:孙某某通过营口C有限公司向其经营的营口A有限公司、大石桥市B有限公司虚开了8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747300元,税额共计103075.87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补交税款、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其所经营的营口A有限公司、大石桥市B有限公司已通过合规考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7.2.案号: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大市检检二刑不诉〔2021〕2号)
7.3.简要案情:杜某某为了结清煤款,其通过他人联系大石桥市B公司向A公司虚开煤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组,税额:30.19748万元,价税合计262.48578万元。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〇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能够认罪认罚,并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8.1.案例八:大石桥市A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8.2.案号: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大市检检二刑不诉〔2021〕3号)
8.3.简要案情:邹某某经过他人推荐,接受大石桥市B能源有限公司虚开煤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组,金额92.036562万元,税额11.964638万元,并被其公司认证抵扣。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大石桥市A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及实际经营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〇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能够认罪认罚,并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少捕慎诉”的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大石桥市A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及邹某某不起诉。
9.1.案例九: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9.2.案号: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大市检检二刑不诉〔2021〕1号)
9.3.简要案情:吴某某联系他人,让B能源公司向营口A耐火材料公司虚开煤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组,税额28.165459万元,价税合计:244.8228万元。
9.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〇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能够认罪认罚,并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10.1.案例十:初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0.2.案号: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大市检刑检刑不诉〔2021〕Z18号)
10.3.简要案情:初某某向大石桥市A有限公司销售废镁碳砖,未向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通过他人为大石桥市A有限公司从大连B贸易有限公司虚开2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916000.00元,税额325720.00元,价税合计2241720.00元。
10.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初某某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营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不起诉
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沪0106刑初1405号显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3〕1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莆某公司及被告人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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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