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安置企业税收优惠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企业所得税对安置残疾人的数量比例均无要求,哪怕只安置了一个,只要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买了社会基本保险,通过金融机构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具备残疾
2024.11.05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经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意见,做出了如下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实际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劳动和民事法律责任。据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法定的雇主义务。从法律角度,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相关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应由劳务公司享受。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接受残疾人就业可以享受残保金税费优惠政策。
根据《财务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第二条、第五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此外,根据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根据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 可以不是整数。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企业所得税对安置残疾人的数量比例均无要求,哪怕只安置了一个,只要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买了社会基本保险,通过金融机构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具备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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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