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代购行为

更新时间: 2024.11.07 22:39 阅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对于符合代购货物条件的,受托方只是针对收取的手续费按照“经济代理服务”交纳6%的增值税。

如果代购货物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则视同购销处理。举例,A公司与电厂达成合作意向,接受代购煤炭。煤矿煤直接发售给电厂的,并且将销售发票开具给了电厂,A公司负责将该项发票转交给电厂,按照煤矿实际收取的煤炭与电厂结算货款,并另外向电厂收取手续费和运输费。但在具体运作上,对货款的进、出,都是A公司预先垫付资金,然后再同电厂结算货款。这样就不同时符合代购的三个条件,不属于代购行为,对A公司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煤炭购销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随同煤炭销售而提供的运输服务,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运输收入应视同销售煤炭征收增值税。因为煤炭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给电厂抵扣,作为不符合代购条件的A公司应全额按照13%税率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负之重是不言而喻。在此特别提醒:如果不能满足代购条件,直接按照经销处理。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