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固定资产的增值税
案例2020年疫情期间某企业效益不好,老板于当年年末变卖了部分固定资产,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后产生“资产处置收益”8万元,2021年1月会计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第四季度财务报表时,突然发现没有“资产处置收益”
2024.11.22二、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它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汇总:
(一)以票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局代开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
【提示】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
(二)购进免税农产品:
1.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买价×13%
采购成本=买价×87%
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使用国税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购进特殊农产品——烟叶 收购烟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
其中: 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收购金额×20%
收购烟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价款×(1+10%)]×(1+20%)×13% =买价×1.1×1.2×13% 收购烟叶采购成本=买价×1.1×1.2×87%
3.新增重要变化:从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背景】2017-7-1取消13%税率,并入11%。
【提示1】根据政策时效,看清业务时间。
【提示2】理解新政策,要区分农产品的 来源(已税、免税)与用途(直接销售、加工生产)。 (1)购进已税农产品(不是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 ①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法定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11%); ②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专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购进免税农产品(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 ①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以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举例】超市从果园购进水果后销售。 ②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13%。 【举例】生产企业从果园购进水果加工生产果汁。 (3)购进全环节免税的农产品: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解析】销售免税,购进不抵扣。 (4)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否则均按11%的扣除进项税额。 【解析】未分别核算,抵扣时按低税率。
4.关于购货和销货运输费用处理:
(三)不动产分期抵扣的进项税额
依据:总局[2016]15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1.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 【解析1】需要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范围:2项 ①“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 ②“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解析2】不需进行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3项——一次性抵扣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②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③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
2.抵扣时间具体规定——分2年抵扣:
第一年60%在扣税凭证认证当月,第二年40%在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
第一年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税额 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税额 40%
贷:银行存款 税额 100%
第二年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税额 4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税额 40%
3.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
4.2016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依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5%)×5% 5.其他:
(1)原增值税纳税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2)进口环节进项税额的抵扣:对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3)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
(4)建筑业。
三、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一)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原理上:不符合链条关系;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
不得抵扣项目
解 析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解析1】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解析2】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可以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解析1】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的情形。
【解析2】非正常损失货物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中,经批准准予作为财产损失扣除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解析1】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解析2】非正常损失指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5项)【解析1】大部分接受对象是个人,属于最终消费。但住宿服务、旅游服务未列入。
【解析2】支付的贷款利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二)抵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
【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属于不得抵扣事项,不做进项税额处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应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计算题、综合题考点):
之一:按原抵扣转出(注意原来计算抵扣的转出)
之二:按现在成本×税率
之三:按净值×适用税率
之四:分解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按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2.无法准确确定需转出的进项税额时,按当期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乘以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即: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实际成本×税率
3.按净值的进项税额转出——不动产项目:
一般纳税人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上述规定情形(如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4.分解计算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2020年疫情期间某企业效益不好,老板于当年年末变卖了部分固定资产,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后产生“资产处置收益”8万元,2021年1月会计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第四季度财务报表时,突然发现没有“资产处置收益”
2024.11.22对个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
2024.11.22最近说起退税,大家第一个想到的估计就是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退税了,在个税退税风头正劲的当下,企业也要注意这个增值税的退税政策的变化: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再度规范。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看
2024.11.20我国的林权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林权与集体林权。简单的来说,就是国家的林权与村集体的林权。全民所有制单位林权指的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对国有森林有经营权,这里是包括对国有森林的占有、使用、依法、合法的收益及在
2024.11.22一、税法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范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即《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
202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