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风险指标模型

更新时间: 2024.11.21 22:38 阅读:

《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明确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新的增值税申报比对规则和操作流程。

销项比对: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进项比对:

当期已认证或确认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金额、税额合计数。

经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

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税额。

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税额。

按照政策规定,依据相关凭证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得出的进项税额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应凭证税额。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应等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中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不应小于零。

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征税额。

预缴税款: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本期发生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特殊规则: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暂不进行票表比对

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对其季度数据进行汇总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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