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

更新时间: 2024.11.07 19:49 阅读:

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实际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同项目和销售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何不同?针对这个问题,今天给大家分析几种常见且容易混淆的情形,相信通过该篇文章,您会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更好的理解。

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图1)

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图2)

[ 案例一 ]

A公司2021年5月与B企业签订一份大型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2022年6月完成交付,预付款20%。解析情形一:预收款不开具增值发票。则B公司该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情形二:预收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则B公司该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当天。

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图3)

[ 案例二 ]

A公司2021年5月1日与B企业签订一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2021年6月10日完成交付,预付款20%。2021年6月8日B企业将该商品发往A公司指定地址。解析情形一:预收款不开具增值发票。则B公司该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6月8日的当天。情形二:预收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则B公司该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当天。注意: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图4)

[ 案例三 ]

S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与W公司签订一份500万元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每月15日支付项目进度结算款的85%。截止2021年9月15日,已经结算的金额为400万,实际开票(没有申报未开票收入)及收款均为250万元。本案例涉及金额为不含税额,不考虑其他因素。解析按照合同约定,9月应确认的增值税收入为:400*85%=340(万元),而S公司实际开票为250万元。

风险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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