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缴增值税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有哪些情形可以少缴?《优惠税》提供最新的财税资讯和地方优惠政策落地!关注即可领取!一、作为企业,纳税是必不可少的一项义务,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需要交纳增值税、所得税等各种税费。但是,
2024.11.22全面营改增后,为了保证地方财政平衡,避免因税制改革带来税源转移,同时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对一些应税行为实行就地预缴增值税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房地产企业跨地区销售不动产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款第2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可见,对于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的预征问题,政策是明确的。但是目前总局文件未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的跨县(市、区)开发房产预缴税款问题做出规定,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也应当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十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二、非房地产企业跨地区转让不动产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非房企)转让异地持有的不动产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不区分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区分不动产取得时间是在2016年4月30前或后,也不区分适用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转让自建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十5%)×5%。2.转让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十5%)×5% 三、跨地区不动产租赁(包括土地使用权)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具体预缴比例如下:1. 按照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具体包括:一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二是小规模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十5%)×5%。2.按照3%预征率就地预缴增值税。具体包括:一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二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十9%)×3%。3.按照1.5%预征率就地预缴增值税。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十5%)×1.5%。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存在预缴事项,直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十9%)×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十3%)×3%。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可以享受1%征收率优惠,相应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所谓地级行政区,是指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的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四类。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如大连市、青岛市、深圳市明确上述情形无需预缴,具体以当地税局意见为准。 注意: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五和第六条规定,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享受此项优惠时,纳税人如果有分包情形的,在确定月15万元,或者季度45万元销售额标准时,应当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来确认是否符合免予预缴的条件。总结了这么多,觉得有用,抓紧收藏吧! 大白菜会计学堂,伴你成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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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理论上讲,未提供上述五类应税行为,就是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但在实务处理中,有各种各样的具体行为是难以做出判断的,所以总局陆续出台了若
2024.11.18我国的会计与税务都是以公历年进行分期,因此每年的12月31日对于企业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都有特殊意义。由于过了12月31日后,就是新的一年,属于不同会计期间和纳税期间,因此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真实性原
2024.11.22近年来,土地增值税成为了房地产税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本文将详细介绍这四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
2024.11.22营改增之后,在一定条件下,建筑业需要预缴增值税。那么关于建筑业异地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你了解多少呢?涉及到哪些政策规定呢?下面就跟着会计网小编一起来了解看看吧! 建筑业异地预缴增值税如何进行账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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