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价销售增值税处理

更新时间: 2024.11.07 14:41 阅读:

一、研究背景:

在实务中经常出现,销售成套设备采用低于成本价,后续设备所需原材料由原设备供应商提供,且与客户签订了不可撤销的一定时间内供应原材料合同,<特别在医疗行业中,这种销售方式已成本一个比较成熟的模式>,如何对这类的业务进行恰当的财税处理,成为许多企业及财务人员非常纠结的问题。

二、折价商品销售存在的突出的问题

第一,商品折价销售,很显然不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导致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销售成本,大于销售收入,将会直接造成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等税收的损失。

第二、在企业实现预算指标来看,产品销售低于成本价销售,将会直接导致毛利润的减少,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收入减少了,按营业收入一定比例扣除的如业务招待费、广告与业务宣传费等扣除基数就少了,可能产生所得税费用的增加,对企业完成净利润这个预算指标,将是大大的不利。

第三、不符合收入与成本配比的原则,由于低价销售设备,是为了取得后续原材料的供应,其实质是后续原材料供应合同成本的对价组成部分,如果将设备低于成本的部分,不与原材材的供应形成配比关系,很显然不符合配比的原则,也与业务的实质不相符。

三、应用案例举例

第一、业务基本情况:

ABC公司是一家医疗器械销售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企业为了达成与某医院达成耗材的五年期限的配送协议,在达成协议前,向医院承诺将该种类耗材的专用设备以11.3万元的价格销售医院,该设备的购进价为含税价56.5万元,同类设备对外销售79.10万元,最终企业如愿取得了耗材的配送权。

第二、传统的处理方式:

借记应收账款11.3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借记主营业务成本50、贷记库存商品50万元,直接形成账面亏损40万元,国家税收损失7.8万元<79.10/1.13*0.13-1.3>

四、对相应的财务及税务制度规定的研读:

第一、对会计制度关于合同成本的具体规定的研读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所定义的“合同取得成本”。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资本化的合同取得成本,“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很显然公司上述业务的设备折价销售所产生的损失,是为了取得耗材配送权的对价,由于企业取得的合同配送权的期限为5年,所以该项损失应在五年内进行分摊,也就是耗材配送合同,开始执行开始日五年内平均分摊。

第二、对税务制度的研读

1、在增值税层面,,那就是税法规定,如企业采用明显低价销售商品,无正常理由,应按对外销售该类商品的公允价值交增值税,虽然企业可以说,设备的销售是为了后续的耗材的销售,现在的设备折价就是未来的耗材的的不降价,后续的耗材销售会将相应的税收损失补回来,但考虑到后续的耗材的销售量并不固定,所以基于税收的确定性原则,税务机关一般不会认可这种解释,且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货物移交给客户的当日,也不太可能递延至以后,所以企业按设备销售的公允价履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是有税源依据的。<但实事求是讲,我们也有理由说得通,事实上业务并没有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但考虑到沟通成本,我们与配送合同的相关性,主要来自于内部的证据较多,而来源于外部的证据并不是十分充分,特别是客户,可能不会明确的在合同中注明,配送合同与设备销售合同形成因果关系,所以我个人认为,在增值税层面,还是遵从有文字的税法规定较好,事实上企业也没有真正的税收损失>

另外,在增值税视同销售方面,无偿赠送跟本业务也有一定的相关性,虽然形式上企业收到了部分款项,但企业低于公允价值的部分,也算是赠送的另一种特例,如果税务机关不认可折价销售设备与供货合同形成因果关系,企业也会很无助.

2、在企业所得税层面:按现行规定,如果企业采用低价销售,税务机关认为明显不合理的,税务机关是有权调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

另外税法处理也遵从财务的权责发生制,收入及成本的配双原则,除非税法有明确的规定,否则税收的处理与财务处理是一致的。所以如果企业采用合同成本归集,在相关的合同期间进行分摊,也没有违背税收的任何规定,税务机关调整我们的收入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五、企业对案例业务的正确财税处理

第一、在会计方面:

1、企业开具发票时。借记应收账款11.3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7.14、<10/70*50、合同取得成本 50.66 贷记库存商品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8 < 9.1-1.3>

2、在纳税申报上,增值税申报上需在未开发票收入档填6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上,可在视同销售收入档中调增收入60万元,调减销售成本42.86万元<50-7.14>

六、研究结论

第一、企业折价销售设备是为了后续取得配送权,需要相应的文件支持,包括内部申请、审批及的决议,客户合同等均应齐全。

第二、税收的红线不能碰,特别是增值税,需要跟税务机关作好沟通,只要是在当期及后续期间不造成税收的损失,税务机关是可以能沟通得好的。

第三、与相应的事务所作好沟通,防止审计调整,从业务的实质层面,会计制度规定的层面,税收的规定层面,风险方面,会计核算的原则方面五个维度来展开,也是能取得很好的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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