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增值税发票罪

更新时间: 2024.11.07 21:20 阅读:

近日,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新定罪量刑标准:

不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

具体为↓

虚开税款数额

量刑标准

>1万元

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0万元

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50万元

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00万元

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执行规定。

具体为↓

虚开税款数额

量刑标准

>5万元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50万元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50万元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涉嫌增值税发票罪(图1)

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需要注意的是,下述三种情况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涉嫌增值税发票罪(图2)

大家了解了什么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后,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确开具方法: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你学会今天的知识点了吗?

滑动可阅读《通知》全文

涉嫌增值税发票罪(图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执行规定,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涉嫌增值税发票罪(图4)

来源:“央视社会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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