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健康险个税优惠真的好

更新时间: 2024.11.18 15:53 阅读:

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蔡岩红

今年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原来在31个中心城市试点,推向全国实施。记者7月13日从税务总局获悉,该局已制定下发相关文件,明确了税收政策和具体操作规定,让纳税人“应享尽享”。

个税优惠政策“破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的要求,2015年税务总局与财政部、保监会联合印发文件,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4个直辖市以及各省、自治区自行选择一个城市,共31个城市先行进行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个人支付的保费,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每月200元)限额据实扣除。

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所长李万甫说,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1年多来,社会公众对商业健康险个税政策认知度不断提高,参保人数不断增多。按照国务院部署,今年7月1日起,这项税收优惠政策推向全国,意义重大。一方面,商业健康险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数额是免税,不是税收递延,个人领取保险金时也不征税。而有的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在购买保险时可以不征税,但在领取保险金、退休金时要征税,从这个方面讲,我国个税政策更为优惠;另一方面,在此之前,个人购买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没有优惠,这项政策是个人所得税发展史上的一次政策“破冰”。

明晰实务操作方便办税

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介绍,为让更多的纳税人受益,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从纳税人视角出发,明晰实务操作,增强纳税人办税的便利性,减少政策落地的“中梗阻”。

《公告》明确,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要求按年度或按月持续缴费,因此,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连续取得应税收入。对于无连续收入的个人,则无法全面享受优惠。税收政策规定,享受此项优惠的纳税人主要是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以及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是指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所得的个人。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给予查账征税的纳税人,为让更多的纳税人受益,鉴于很多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规模小,财务核算水平低,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公告》允许让核定征税的纳税人分享税收红利。

邓勇介绍说,纳税人享受优惠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单位统一购买,统一享受优惠;其二,个人购买保险后,把印有“税优识别码”的保单交给单位财务,单位财务扣税时为个人扣除。对于个人购买保险后,没有及时将保单交给单位财务的,单位财务扣税时,可以把个人此前月份未能享受的优惠,一次性补扣,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认准“税优识别码”

目前,市场上商业健康险产品很多,不是所有以“商业健康险”名义销售的保险产品都能享受优惠。享受税收优惠的商业健康险,按照“保障为主、合理定价、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设计,降低了保险理赔门槛,允许个人带病投保,并且将许多针对重病、大病的自费药品纳入保险理赔范围,对投保期间没有发生医疗费用理赔的,还能把部分保费转入个人账户进行积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自费医疗费用的支出。

为让税收优惠支持真正的“惠民”商业健康险,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引入“税优识别码”。个人通过保险公司购买商业健康险产品,保险公司与商业保险信息平台实行信息交换,由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原则,生成税优识别码并发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税优识别码打印在保单凭证上。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李平说,税优识别码是纳税人享受商业健康险个税优惠的主要依据,简单地说,纳税人购买一款健康保险产品,能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就看保单上是否标注税优识别码。

据悉,目前税务总局正联合财政部、保监会等进行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管理流程、政策设计等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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