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超税负退税处理应规范

更新时间: 2024.11.24 23:0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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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增值税超税负返还

根据申报材料: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计入其他收益的增值税超税负返还金额分别为2,678.56万元、3,612.53万元、7,092.35万元、8,226.85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9.13%、55.06%、14.87%、20.92%,均计入经常性损益。

请发行人说明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形成背景、计算依据,计入经常性损益的合理性,发行人业绩增长是否存在对政府补助的依赖。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请发行人说明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形成背景、计算依据,计入经常性损益的合理性,发行人业绩增长是否存在对政府补助的依赖

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公司向境内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2018年5月1日之后税率为16%,2019年4月1日后税率为13%)的法定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报告期内,由母公司海康机器人承担研发、设计机器视觉和移动机器人等产品相关的软件的职能,同时在2020年8月之前,由海康威视体系内负责生产职能的海康科技生产机器视觉和移动机器人等产品;在2020年8月之后,由发行人子公司智能科技负责生产机器视觉和移动机器人等产品。因此,公司收到的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相关收入均来源于以母公司海康机器人为主体向海康科技或智能科技销售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公司硬件产品的固件,Firmware),或是对外销售机器视觉和移动机器人软件平台形成的收入。相关软件产品均单独进行报价并确认收入,海康机器人据此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

海康机器人经国家税务总局滨江区税务局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按适用税率对其软件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之后再按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申请即征即退。同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均已经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要求。

报告期内,海康机器人收到的增值税超税负返还金额具体计算依据如下:

报告期各期,海康机器人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软件收入金额与确认软件销售收入金额之间的差异主要系以下原因所致:

(1)海康机器人各月确认的增值税退税收入为每月初按上月软件产品销售的开票金额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由于实际申请退税的时点与开票时点存在一个月的时间差异,而开票与收入确认时点也会存在时间差异,因此公司确认软件收入的时点与实际申请并收到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时点之间通常存在约一个月的时间差异。上述原因导致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当期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收入金额与确认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差异金额分别为-3,302.55万元、3,892.84万元、-3,139.38万元及-10,277.96万元。

(2)母公司海康机器人存在少量直接对外销售搭载了公司固件的硬件产品及随售的机器视觉或移动机器人软件平台的情形。在该等情形下,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按照具体的业务类型披露在移动机器人或机器视觉收入类型中,而不单独体现为计算机产品软件收入。上述原因导致报告期各期,公司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软件产品收入金额高于当期列示为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差异金额分别为4,287.79万元、4,189.46万元、2,444.43万元及3,333.93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具有可持续性;该增值税退税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奥普特、凌云光、奥比中光、汇川技术和埃斯顿等公司均将增值税超税负返还列报为经常性损益,故计入经常性损益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公司增值税超税负返还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绩稳步增长,主营业务利润逐年增厚,对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依赖整体上呈减少的大趋势。随着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逐步提升,增值税超税负返还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将会进一步下降,公司业绩增长对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政府补助不存在重大依赖。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发行人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政策条款,查阅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退税条件,及发行人增值税退税是否与公司日常业务相关;

2、获取并检查发行人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计算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退税记账凭证和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银行回单,复核报告期内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入账金额准确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增值税超税负返还计算依据充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并非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计入经常性损益合理;

2、报告期内,发行人增值税超税负返还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9.13%、55.06%、14.87%及20.92%,发行人业绩增长对该项政府补助不存在重大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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