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涉税风险

更新时间: 2024.11.05 06:0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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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涉税风险(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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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311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和全电票的推广,企业的注册登记和发票的领用审批发生了巨大变化,增值税发票的治理遇到了新的风险,表现为一些纳税人的违法心态愈发失衡,违法方向避重就轻,重点行业风险提升,发票违法案件增多,这些现象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

一、涉税风险新动向的具体表现

(一)利用票货分离实现虚开

多数接受虚开发票企业规模不大,公司经营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联系业务采购货物时,只考虑货物规格型号、质量是否符合公司需求,以及对方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核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供货方与购货方不签订任何货物交易合同或协议,并用现金方式交易,以求逃避税务部门监管。

(二)制造经营假象掩饰虚开

有的虚开企业成立时间较长,拥有实际经营场地和加工设备,同时具有一定数量的物耗、产能数据,采取资金滚动支付和发票分期开出的方式,人为造成正常经营的假象,借助不同人员的多张个人银行卡,先提现再转存后分流回流资金,以此掩盖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流资金的行为。

增值税涉税风险(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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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监管弱项虚开虚抵

在农产品收购方面,违法分子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难以监管、难以查实的弱点,通过增加开票金额、扩大开票范围、虚构农产品交易等方式,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利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对纳税人开票的信息清单监控不足的弱点,故意不列举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品名、规格型号、单价等信息,趁机改变发票品目信息对外虚开,致使税务机关无法正确分析发票信息。

二、产生涉税风险的多角度分析

(一)法治建设分析

1.法律界定不清晰

增值税与发票管理最为密切,至今仍未能立法。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但在日常发票监管、农产品发票监管方面缺少独立完整的发票管理规定,尤其是缺乏虚开发票的治理规定。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虚开发票的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具体性和可操作性。

2.文件整合不统一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或者规定和与发票风险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较多,缺乏整合和统一,可操作性和程序约束性有待提高。如对“有货虚开”行为是否属于虚开发票,文件规定与税收实践存在不同定性。

3.政策更新不及时

现行法律法规对发票管理的规定未能与时俱进,而且没有对虚开发票的证据进行规定或者案例指引,导致在实践中普遍存在虚开发票定性难、查处难的问题。

(二)流程机制分析

1.事前审批淡化

商事制度改革实施后,原来对增值税发票强化事前监管的管理模式逐步淡化,为增值税发票的治理埋下了隐患。同时,基层管理下户执法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保姆模式、“人盯人”的管理手段逐步失效,导致税务人员不能及时发现识别企业的发票风险。

2.事中监管缺位

税务机关的货劳、征管、风控等部门均以自身口径下发发票疑点,风险标准衡量未实现统一,下发的疑点数据最终传递到基层税务分局,发票风险的应对工作量较大,导致发票风险核查的质量难以保证。

3.事后打击缺乏

由于虚开案件趋于专业化,虚开手段更为隐蔽,增值税发票虚开案件的取证愈发困难,税务人员无法对大额提现、个人银行卡转账等资金运作方式进行有效检查,很难取得固定所需证据,从而无法定性发票虚开行为。

(三)工作落实分析

1.涉税风险取证难

有的受票企业具备完整的货物购销合同、资金往来、出入库凭证等资料,通过账面、表面核查很难发现其是否真正存在问题,且加上外调难、取证难等各种客观原因,使得部分失控发票很难处理到位。

2.涉税风险研判难

有的基层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管理划分不够清晰,税务人员未能全面掌握企业经营开票状况,不能够对其发票风险进行精准的分析研判。有的单位只重视执法过程中的风险,忽略了发票管理全流程的风险防控,没有做到防患于未然。

3.涉税风险查处难

小规模纳税人通过虚开普通发票为受票方提供进货证明,或者为受票方冲减成本、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大量开具普通发票后虚假申报或注销走逃,当前税务部门对此类涉嫌虚开普通发票的查处尚无有力手段。

(四)外部环境分析

1.外部数据获取难

获取发票治理第三方信息的法律法规政策匮乏。税务部门与第三方信息所在的政府各部门没有隶属管辖关系,各部门经常以数据安全、信息涉密等规定为由,不提供所需数据,导致税务机关不易获取第三方信息。

2.协税护税氛围差

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的意识差,特别是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的买卖行为。这些未开具发票业务为虚开发票提供了“卖方资源”,再加上需要发票但不易取得进项的企业,为少缴税款需要购进虚开的发票,形成需求旺盛的“买方市场”,从而买卖双方汇成一条发票暗流,自发票资源的卖方流向进项缺乏的买方。

3.部门协作不顺畅

虽然国家建立了六部门协作机制,但是受体制、人力、时间等因素制约,税务部门与公安、海关、人行等部门之间的配合仍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案件移交难的问题没有根本改观,案情通报没有形成制度化,影响了对发票违法行为快速有效的防范和打击。

增值税涉税风险(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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