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1994年开始引入我国

更新时间: 2024.11.07 20:15 阅读:

摘要:增值税制度自1994年开始推行以来,实务中关于三流一致和虚开问题严重冲击着企业的交易安全,也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有悖于增值税的中性原则。要真正了解这一切的原因和找到正确的应对方法,我们必须熟悉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本文指出,增值税并非是以增值额为课征对象,而是以产品购买价格为计税依据,在进入最终流通环节(简称个人消费环节或生活消费环节,下同)之前,环环征税、环环退税直至进入消费环节而不再退税。

传统观点认为: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1]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也认为:“简单地讲,增值税就是对货物流转或劳务提供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课征的税收。”[2]《国际增值税/货物与劳务税指南》也持这样的观点,该文指出:因此,增值税基本上是对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的增值额征收的税收。[3]笔者认为,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不是增值额,其课税对象是产品进入最终消费环节的销售价格。

一、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增值额吗?

传统理论认为,增值额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即货物价值(C+V+M)扣除生产资料转移价值(C)之后的余额(V+M)。对于增值额,可以看做是购销差价,即因提供货物和劳务而取得的收入价格(不包括该货物和劳务的购买者应付的增值税)与该货物和劳务外购成本(不包括为这些外购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之间的差额。[4]通俗来讲,假定一批货物销售价格为200万元,为生产这批货物的购进为80万元,那么该批货物的增值额就是120万元(200万元-120万元)。增值税即是对这个120万元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种。

那么增值税的课税对象真的是增值额吗?

一、从单个销售环节来分析

(1)、A公司销售产品不含税价格为200万元,A公司为生产这种货物购进生产资料的价格为100万元。假定A公司无其他购进和销售,其购进货物依法取得了进项凭证且可以抵扣。

第一种情况:A公司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而对应购进部分的税率为13。如果课税对象为增值额,A公司应纳税额为(200万元)-100万元)*17%=17万元;而实际上,A公司应纳税额=(200万元*17)-(100万元*13%)=21万元。

第二种情况:A公司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3%。而对应购进部分的税率为17%。如果课税对象为增值额,A公司应纳税额为(200万元)-100万元)*13%=13万元;而实际上,A公司应纳税额=(200万元*13%)-(100万元*17%)=9万元。

设上游环节的不含税销售额为S,对应税率为s;下游环节的不含税销售额为X,对应税率为x;如欲让Ss-Xx=(S-X)x,则s必须等于x,即只有在上下游税率一致的情况下,在该环节增值税才能表现为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

(2)、从整个生产流通环节来看

假定货物流经n个环节到达消费者手中,第一个环节销售的时候销项为A1,第二个环节的销项为A2,第三个环节的销项为A3,......,第n个环节的销项为An,由于在抵扣链条中,上一个环节的销项税额就是下一个环节的进项税额,而增值税的应纳税额=销项税—进项税,故而则该产品各个环节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之和等于:

A1+(A2-A1)+(A3-A2)+......[An-A(n-1)]=An

设第一个环节的不含税销售额为X1,税率为s1;第二个环节的不含税销售额为X2,税率为s2,........,以此类推,可以证明,如果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增值额,则每个环节的税率必须相同,不过这个不现实,因为最起码还有零税率。

二、什么是增值税?

为了弄懂增值税的概念,我们先列举一个例子:

张三去超市买了一桶康师傅,价格为4.68元(即4元钱的货物价格,0.68元的增值税),由于张三这个环节消费了该货物,故而张三支付的0.68元增值税税款不能予以抵扣;

如果该超市自己消费了该桶方便面,而购进时候的价格为3.51元(超市取得了专用发票,其中含增值税税款0.51元),用于超市将该方面消费了,该0.51元的增值税税款也不能抵扣。

如果超市之前的上游批发商的购进价格为2.34元,并且取得了专用发票,批发商自己消费了,该0.34元的增值税发票也不能抵扣。

.......

那么如何理解增值税呢?

增值税是对货物和劳务的最终消费课征的税收,这是因为,尽管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就其应就其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但实际上只是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纳税人在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所征收的税款都全部包含在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中,纳税人已经缴纳的税款在每次销售时都将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最终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实际负担者。[5]

1、先假定购买者用于消费,如果不是用于消费则予以退税;

故而凡是购买产品的,均应当按照其不含税价格和对应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比如: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价格为100万元,税率为17%,则对B公司征收17万元的增值税(100万元*17)。

如果B公司将购进的货物继续用于生产经营,那么B公司缴纳的税款就应当予以退还,退还的方式由两种:一种是应当足额上缴给国家的代征增值税税款中扣除,曰抵扣;另外一种退税方式是直接退成钞票。

如果B公司将购进的货物用于消费[6],则该笔税款不应予以退还。

2、通常由销售方代征,并将代征的税款足额缴还给国家

承上例,A公司在收取100万元货款的时候,需要代国家收取17万元的增值税税款,即A公司当向B公司收取117万元的款项(100万元的货款+17万元的增值税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国家对销售方掌控力很弱甚至缺乏掌控力,不宜由销售方代征,否则代征一方卷着税款跑了国家无可奈何。比如: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于销售方在国外,不宜由销售方代征;当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通常也是基于对销售方掌控力弱。

3、结算代征税款和应退税款

承上例,B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了C公司,不含税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B公司在收取C公司200万元货款的时候,需要代国家征收34万元(200万元*17%)的增值税税款,故而B公司当向C公司收取款项234万元(200万元货款+34万元的增值税税款)。

我们假定B公司无其他进项和销项税额,B公司本期该结算了:

B公司代征的34万元增值税税款(销项税额)应当足额缴还给国家,可是国家也应当退还给B公司17万元的增值税税款(进项税额)。于是,需要从应当足额缴还给国家代征税款中扣除国家应当退还给B公司的垫付税款,B公司只需要缴纳给国家17万元即可(34万元-17万元)。

由此可见,所谓增值税,是指以产品购买价格为计税依据,在进入最终流通环节(简称个人消费环节或生活消费环节,下同)之前,环环征税、环环退税直至进入消费环节而不再退税的税种。

以上是基于增值税最基本原理而对于增值税的概念的定性。只有深通增值税本身的原理,才能利用这些原理解决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从而让增值税成为真正的中性税种。当前,虚开泛滥和三流一致问题严重冲击着企业的交易安全,唯有熟悉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我们方能明白虚开为什么产生、如何预防和判断。

[1]、参见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2016年全国税务师执业资格教材《税法(Ⅰ)》,63页,中国税务出版社,2016

[2]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增值税法律制度比较研究》,2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

[3]、参见《international vat/gstguidelines》,原文为:Thus, the tax is in principlecollected on the “value added” at each stage of 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笔者译,下一句据此以区别零售环节一次性征收的销售税。

[4]、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增值税法律制度比较研究》,2页,3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0

[5]、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增值税法律制度比较研究》,2页,5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

[6]、这里的消费是指包括家庭生活在内的个人消费,也应当包括拟制为生活消费情形,比如:用于免费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简易征税、管理不善导致的毁损等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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