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住房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4.11.19 12:58 阅读:

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丹金发〔2023〕4号

广大缴存职工、各开发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相关要求,切实维护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升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支持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经我中心研究,决定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受疫情影响办理缓缴公积金的企业职工,在2023年6月30日前申请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公积金,可视为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不受缓缴影响。

2.缴存职工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再受12个月以上间隔时间限制,在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即可再次申请贷款。

3.扩大公积金组合贷款合作银行范围。在与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合作开展组合贷款业务的基础上,增加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为新的合作银行,增加市场资金投放量,最大限度满足缴存职工贷款需求。

4.为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助力企业发展,将冻结开发企业阶段性担保保证金比例由10%下调为5%

5.上述政策于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2月1日

来源:丹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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