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表

更新时间: 2024.09.19 05:27 阅读:

1. 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不是在汇算清缴期间才去税局备案?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第八条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2. 问:我单位每年组织职工体检,请问体检费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属于企业工作性质要求必须的体检费支出,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福利待遇性质的体检费,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3. 问:我们是2016年新开办的企业,至今未能查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企业是否能自己申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答:一般情况下,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由税务机关主动评定,无需企业提供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四条规定:在《信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是指: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月2日以后;或者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以前注销的。

因此,如果您的税务登记是2016年1月1日之后的,不满足一个评价年度,是不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

4. 问:我们是房产开发公司,未能销售的写字楼暂时出租,出租半年后收回转销售,那转回销售时是否需要申报房产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根据您单位的情况,出租时需要缴纳房产税,转回销售时一般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建议和当地税务机关再次确认下。

5. 问:请问受托开发软件要缴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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