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增值税是开专票才产生吗

更新时间: 2024.10.04 22:27 阅读:

问: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增值税,2019年第一季度咨询服务含税收入 25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一季度是否缴纳增值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八条明确,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规定,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3 月 8 日发布的《减税降费疑难问题50 答》第 18 问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已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文件中第四条中表明相关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此种情况如何叠加享受?”答复如下:小规模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的,可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此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 0,不存在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问题。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其他政策优惠后,还有应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文件规定,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享受优惠。

综上,你公司一季度销售额虽然未超过 30 万,但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你公司符合财税[2016]12 号文件规定,可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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