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免增值税规定

更新时间: 2024.11.07 15:10 阅读:

问:我公司是厦门市一家从事农产品种植的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政府根据我公司销售的某农产品数量给与了补贴,请问我公司收到上述政府补贴是否可以免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0年5月14日在互动交流-留言公开板块对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公告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再请问下,如果我司经营的是免税业务,同时又有与数量挂钩的政府补贴,该部分补贴是否适用免税规定。”

答复如下,根据您的描述情况,与数量挂钩的政府补贴是因免税业务产生的,可适用免税规定。如销售猪肉,政府对销售猪肉的给予补贴,取得的补贴销售猪肉的价外收入,可适用销售猪肉的免税规定。因此,你公司取得与免税业务数量挂钩的政府补贴可免增值税。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