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欠税怎么操作

更新时间: 2024.11.10 02:59 阅读:

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当期有增值税留抵的情况下,当然不能用应预交的增值税抵减增值税留抵。但如果房地产企业没有资金预交增值税就形成了欠税,欠税是否可以以增值税留抵进行抵减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预交增值税未交也属于欠税,因此,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欠税,同时又有增值税留抵,可以以欠交的增值税以及滞纳金抵减增值税留抵。形成欠税当然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申报了不缴税即可。

对上述观点是否正确呢?首先,国税发[2004]112号这个文件下发的时候,还没有增值税预缴的概念或者相关规定,营改增后才出现了预缴增值税,所以当时应该是解决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应纳税额同时存在增值税留抵的问题。再者如果允许抵减,纳税人完全很容易让预缴形成欠税,可变相的用前期留抵税额替代了当期预缴的义务。因此,本人认为:纳税人预缴形成的欠税与纳税人实现的增值税欠税不是一码事。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税款均衡入库和稳定地方财政收入,所以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未发生之前先预缴一部分增值税,预缴增值税的当期并不考虑是否有增值税留抵,如果应预缴增值税又允许纳税人去抵减增值税留底,那么让纳税人预缴增值税的规定意义又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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