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逃税判死刑吗

更新时间: 2024.11.20 12:43 阅读:

俗话说有因必有果,那么对于财务人而言,最大的风险且最容易犯的莫过于虚开发票偷逃税款,处方税法到底会有什么样子的后果呢?补税罚款判刑是常规操作,有人说了还有死刑?!

以前增值税是唯一一个有死刑的税?

嗲姐查阅一些资料后,总结一句话:虚开发票偷逃税的后果十分严重,但目前是没有死刑了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所以大家也不要太过于自己吓自己,该注意防范的风险还是要防范的!

但是务必注意,劳务派遣公司是近几年风险多发的行业,也是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对象!!!

劳务公司频繁出事!税务机关正严厉打击!

1、上海XX劳务有限公司, 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6年02月04日至2018年05月02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827份,票面额累计16654.13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上海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07月04日至2018年03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普通发票51份,票面额累计434.48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上海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07月19日至2018年03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普通发票307份,票面额累计2768.11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每天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嗲姐就不一一列举了...

在这里嗲姐给大家几个提醒:

提醒一:好多劳务派遣公司利用税务上允许的差额征税政策,虚构成本中的人员工资、人员社保及福利等,而且根本并没有实际人员、也未申报个税和缴纳社保,最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提醒二:目前劳务派遣行业成为虚开发票的重点行业,而且好多发票流向了建筑企业,充当建筑公司的人工成本,无形中给建筑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隐患。

提醒三:再就是有的企业100名人员,竟然全部属于劳务派遣,占比100%,导致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过来的人员占比过大,违反了规定。

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房产公司老板虚开发票、骗取贷款、行贿数罪并罚获刑

安徽法院网讯:庄某利用企业实际控制人身份指使他人多次骗取贷款、虚开发票,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近日,黟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庄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被告人庄某系灵璧庄氏房地产有限公司及灵璧县鼎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庄某为获取资金用于个人投资或灵璧庄氏房地产有限公司资金周转等用途,使用灵璧鼎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或借用他人公司、个人名义,虚构资金用途,伪造资产负债表、工程合作协议、购房合同等贷款材料,先后多次向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6300万元。

2011年11月,被告人庄某为达到虚增公司运营成本,抵扣税款等目的,指使财务人员在灵璧庄氏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一工程中,让工程承建人在结算工程款时,到灵璧县税务局为灵璧庄氏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不实的发票,将实际工程款26万元虚开为198万元,虚开金额为172万元。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庄某请托时任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建军(已判刑),在相关案件处理上给予帮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息,先后三次给予郭建军财物共计人民币1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某利用企业实际控制人身份指使他人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63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庄某指使他人虚增金额172万元开取发票用于企业虚增成本抵扣税款等,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庄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1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庄某身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庄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其亲属代为缴纳相关税款,愿意用扣押款项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等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太大胆!私人账户收款2100多万元!

佛税一稽罚〔2021〕5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印刷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偷税、定性虚开专用发票(部分)

违法事实:你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工作人员凌某某的私人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略)取得含税销售收入合计21125231.81元,折合不含税收入18081394.71元,未按规定入账,未申报纳税,少缴应纳税款。该部分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没有入账,相关资料已无法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公司2016年至2018年度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少缴企业所得税,已构成偷税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已构成偷税行为。根据《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五项的规定,鉴于你单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超过10%,拟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3043837.10元0.6倍的罚款1826302.24元、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3068.59元0.6倍的罚款127841.15元、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362412.40元0.6倍的罚款217447.44元。

罚款金额(万元):217.159083

处罚决定日期:2021-10-26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挂靠经营开票就是违法?NO!挂靠开票≠虚开发票!

【案例】张永军以恒瑞公司名义与生产厂家和下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货物由厂家直接发到下游公司,张永军将厂家开具的随货同行单、药检单、出库单、开票信息提供至恒瑞公司,恒瑞公司向下游公司开具发票。恒瑞公司在下游公司支付货款后,扣除开票费用及下次进货款后将剩余款项返还至张永军。恒瑞公司共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800余万元。

一审判决张永军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二审判决张永军与恒瑞公司属于税法规定“挂靠经营”方式的开票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最终改判无罪。

【案件分析】

挂靠开票,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案例中,张永军存在真实的购销交易,以挂靠公司恒瑞公司的名义,向下游公司销售货物,恒瑞公司作为纳税人,根据张才军提供的开票信息、随货同行单、药检单、出库单,向下游公司开具发票,发票开具的内容与销售的货物一致,符合税法规定的挂靠开票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而一项销售业务的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不一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均属于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

【提醒】挂靠开票并不等于虚开发票。虽然规定医药行业不允许无经营资质药代挂靠经营,但不能认定挂靠开票就是虚开发票。

嗲姐总结:虚开发票认定的核心是是否存在发票流和业务流不一致,若业务流与发票流一致,挂靠经营也不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若存在挂靠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应注意合同的签订、发票的开具、相关商业单据的一致性。

“虚开发票”被改判无罪?随机让他人代开发票长点心吧!

2021年9月1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涉及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认定问题的案例,原审被告人王某因虚开发票从被判有罪到无罪!!!以下为案例基本情况。

【案例】原审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1年6月18日被山东省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26日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王超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而后2021年的最新的无罪判决,撤销了2014年的有罪判决。

【基本案情】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虽实际发生了货物运输业务,但其因不具有自开票资格,本应到当地税务部门开具运输发票,其却为了少缴税款而让不具有代开票资格的他人为自己代开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且致使开出的发票被实际用于抵扣,其行为危害了税收征管制度,其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了逃税罪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山东省高院认为,胜潍公司、受票单位均能证实被告人王某提供了真实的运输业务,不存在无真实货物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按照真实的运费数额开具的。其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与收货单位结算运费,而不是抵扣税款。原审判决也认可王某实际发生了货物运输业务。

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王超主观上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既没有用于自己抵扣税款,也没有让他人以此非法抵扣国家税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最后,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无罪。

这对所有的市场经营主体来说,是一件好事。但并不能因此就高枕无忧,认为只要有真实交易,就可以随意找第三方代开专票。这种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依然构成行政违法。

【税法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嗲姐总结】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认定问题是主要矛盾。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要满足两个条件:1、主观方面:应当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2、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即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行为。

可以看出,法院对虚开发票的认定,是越来越趋于谨慎认定。

在这里嗲姐给大家提个醒:劳务派遣公司、房地产、建筑施工企业等都是高风险行业,一定要做好风险规避,尤其是发票这个重灾区,所有经营者和个人切勿以身施法!

本文来源猫叔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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