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增值税怎么收

更新时间: 2024.11.07 19:30 阅读:

一、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 GP(持股比例为 1%),除了收每年 2%的管理费外,还会分享一份超过其持股比例的收益,即获得基金净资本利得的20%的收益,这部分收益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作为其 GP 的投资收益。那么这部分20%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具体建议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如果是作为管理费用的一部分,则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税务机关认为是投资收益,则无需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一些地方税务局的解答,一般把该部分超额收益视为管理费用的一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缴纳超额收益对应的增值税。如:福建省税务局《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3月1日),解答中指出超额收益应视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相关财税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及其附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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