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重点人群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1)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自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
2024.11.08企业进行重组,在企业的经营中,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
通常来说,企业重组的方式有很多,最为常见的有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和产权重组。
对于企业来说,在进行重组的时候,是具有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的,因此企业重组也经常被拿来当做税务筹划的一种手段。
企业重组虽然有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是却被很多企业进行了滥用,而且死死咬住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一点,殊不知,这样滥用的结果往往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风险。
今天我们就来通过一个案例聊聊,企业进行重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3个误区!
A公司欠了B公司8000万的货款,后来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抵债协议,A公司决定拿出一条生产线和一项专利来清偿债务。
对于一般的财务人员来看,这就是债务重组,而且是免税的,但是这种情况真的能够免税吗?这里就涉及到企业重组,关于增值税的3大误区。
这个误区也非常常见,很多财务将免征、不征这两个概念给混淆了。这就像今年新出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季度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注意这里是免征,而不是不征。
财税中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注意这里是不征收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和不征增值税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不征收增值税根本不用申报,更别提缴纳增值税了。而免征增值税,虽然不用交增值税,但是依然需要申报。
因此企业在进行重组的时候,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等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而并非有些人认为的免征增值税。
刚才文件中提到货物转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那如果涉及到无形资产转让的情况,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安徽省税务局和北京东城国税曾经就对这个问题做了解答,安徽的答复是,未在文件中列明的资产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北京的答复是。符合条件的资产重组涉及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不符合则征收增值税。
从上面两个答复中可以看出,资产重组中涉及到无形资产转让的,相关文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否不征增值税。
因此如果在实务中,企业在资产重组中涉及到无形资产,应该提前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前沟通,规避风险。
很多财务人员认为,既然都不征收增值税了,那肯定就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了,这也是一个误区。
事实上,国税总局在发票编码中增加了以6开头的税收分类编码。比如607是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不动产,608是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不征税项目,去年又增加了616税收分类编码,为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因此企业重组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是可以开具不征税增值税发票的。
这三个点也经常被财务人员混淆,尤其是第二点,如果重组的过程中,涉及到无形资产,财务人员不能一刀切,都以不征收增值税处理,而应该先和当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再决定是否缴纳增值税。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1)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自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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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