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更新时间: 2024.11.04 22:41 阅读:

委托代销通常是指货物所有人(委托方)委托他人(受托方)进行货物销售的一种行为。通常表现为受托方按约定为委托方代销货物,受托方对所代销货物并无所有权,也不承担货物未售出的风险。而是由受托方按约定先行销售货物后再按双方约定结算货款,对于未售出的货物,受托方按约定退还给委托方。实务中应结合委托代销合同中货物权属转移、结算等条款判定代销的具体形式进而确定收入确认及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免因未及时缴纳税款而产生涉税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应用指南的规定,采用买断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应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而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实务中建议结合收入准则的规定对委托代销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根据不同的形式实质进行税务处理。

一、买断式委托代销:

此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就应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做购进处理。受托方将购进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此种方式下增值税、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并不产生差异。

举例:假定东方公司以买断方式委托胜达公司销售设备10台,代销协议价为10万元/台,设备成本为7万元/台。东方公司在发出设备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胜达公司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120万元,增值税15.6万元。

相关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 委托方东方公司将设备交付胜达公司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借:主营业务成本70

贷:库存商品 70

收款分录略

2. 受托方胜达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2.1 收到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贷:应付账款 113

2.2 实现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等 135.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6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2.3 将款项付给甲公司略

二、收取手续费形式的委托代销:

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交付的商品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则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关于确认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中,均以“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所以在所得税纳税义务上并无差异;

举例:假定东方公司以支付续费方式委托胜达公司销售10台设备,指定销售价格为10万元/台,该设备成本为7万元/台。胜达公司按东方公司指定的每件10元价格售给最终客户,东方公司按售价的10%支付手续费给胜达公司。胜达公司在实际销售时向最终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商品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3万元。东方公司在收到胜达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分录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 委托方东方公司的账务处理:

1.1 将设备交付胜达公司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70

贷:库存商品 70

1.2 收到胜达公司转来代销清单、代销手续费发票以及向胜达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应收账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6

贷:应收账款 10.6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

贷:委托代销商品 70

1.3 收到胜达公司支付的货款净额:

借:银行存款 102.4

贷:应收账款 102.4

2. 受托方胜达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2.1 收到代销设备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

2.2 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3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2.3 交给东方公司代销清单、收到东方公司开来的专票时结转代销商品款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贷:应付账款 113

2.4 支付货款并结算代销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6

(代销手续费,按“现代服务”税目 6%的税率)

  • 银行存款 102.4

需要特别说明是支付手续费形式的代销要注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中的规定,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下列规定:

(一) 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 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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