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图书免税

更新时间: 2024.11.04 14:12 阅读:

一、低税率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图书、报纸、杂志,税率由10%下调为9%。

二、免税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提醒: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三、先征后退

(一)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享受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附件1列明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

(二)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享受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上文规定的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附件2列明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附件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提醒:

1. 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

2. 纳税人应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3. 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上文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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