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操作要点

更新时间: 2024.11.22 17:03 阅读:

新华通讯社系统

对新华通讯社系统销售印刷品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法规征收增值税。鉴于新华社系统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对其销售印刷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办法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05号)

经营地点迁移的一般纳税人资格保留

自201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仍继续经营,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以及尚未抵扣进项税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

敲重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

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2号)

资产管理产品运营中的纳税人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发生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还是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建筑企业集团内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敲重点:建筑行业受资质的限制,经常存在由母公司或总公司投标,中标并签订合同后由分公司或子公司承建的情形,此时,服务流,发票流和款流一致,但与合同流不一致,税法予以认可。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55号)

代理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

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

传统增值税政策的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营改增政策的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解析:传统增值税政策明确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第一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为代理人,第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才是购买方。营改增政策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时购买方是唯一的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申报实务:境内单位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是否要扣缴增值税?

河北长城文化产业公司拟开发河北影视城项目,与美国好莱坞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美国好莱坞公司为河北长城文化产业公司提供建筑工程设计和规划设计服务,服务总款项2000万美元。

问题:河北长城文化产业公司对外支付款项时,是否应扣缴增值税?

政策解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美国好莱坞公司在境内未设有机构,河北长城文化产业公司应该扣缴美国好莱坞公司因在境内提供设计服务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按照2000万美元的总款项扣除应纳增值税额后的余额支付给美国好莱坞公司。同时,河北长城文化产业公司扣缴美国好莱坞公司的增值税,可以作为本公司的进项税额,凭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凭证进行抵扣。

合并纳税义务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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