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比对不符或逾期未申报

更新时间: 2024.11.22 13:42 阅读:

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与增值税申报收入不一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知所得税申报收入与增值税申报收入比对异常,怎么办? 两者必须一致吗?如果不一致可能的原因有哪些?如何自查呢?

年度所得税申报收入与年度增值税申报收入有差异很正常,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得税收入包括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应税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等9类。首先我们对比一下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可以发现,所得税收入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接受捐赠收入、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违约金收入等不包括在增值税收入内。因此,一般来说所得税申报收入大于增值税申报收入。

第二,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也不完全相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视同销售,一般以所有权转移为标准,不分是外购还是自产,只要所有权转移就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货物,强调的一是财产转让,所有权发生转移,二是发生了增值;三是没有发生增值,但征税机关或纳税主体发生了变化(且一般不属于终端消费)。例如:非同一县(市)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由于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增值税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但所得税计算并不需要确认收入。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因为没有增值行为,增值税并不需要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但是由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所得税计算需要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两者相同之处在于都不强调是否取得有偿转让取得收入。例如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捐赠,企业未取得收入,但增值税和所得税均需视同销售。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况对比如下:

从对比来看,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范围相对应该更广泛一些。另外,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一般以转移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税依据应为不含增值税的平均销售价格。若属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受托方同类价格的,需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发生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服务的视同销售行为的,按下列顺序确定价格: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第三,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完全一致的,这也是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两者可能产生差异的原因之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而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一般遵循权责发生制。比如:—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再比如提供跨年度劳务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但是所得税收入可以在各个纳税期末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综上所述,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征税范围、所得税视同销售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不完全相同,两者在收入申报时,金额如果出现不一致,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找原因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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