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笔记总结

更新时间: 2024.11.19 14:51 阅读:

例一、一般纳税人代扣代缴,这个案例其实是上几期留下的。

某一般纳税人,向境外某咨询公司咨询某业务可行性,价款折合人民币合计106万。

借:管理费用等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6万

一开始接触会计的时候,我的师傅告诉我,不要做“多收多付”的会计分录(那个时代还有收付记账法,以“收、付”为记账符号,现在的年轻会计估计没有几个人知道吧,呃,一不小心暴露了自己的年龄),所以我在编会计分录的时候,遇到多借多贷的情况一般都会分解成两个或更多的分录,但上述案例好像不适合分拆。

例二、结转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某一般纳税人一月份“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200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100万,假设不考虑其他情况。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0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万

例三、结转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多交的情况,但也有例外。

情况1:假设某一般纳税人每10天缴纳一次增值税,一月已交当月增值税6万,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反映。当月进项税额10万,销项税额15万,则当月1万作为多交增值税转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万

情况2:假设某一般纳税人每10天缴纳一次增值税,一月已交当月增值税6万,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反映,当月进项税额10万,销项税额8万,则当月6万作为多交增值税转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6万

PS:划重点,转出多交的增值税只能是当月实际缴纳的,千万不要把当月进项大于销项的差额转出,不然,税务局找你麻烦可别说是我说的。当月进项大于销项的差额只能作为留抵税额留到以后月份抵扣(当然,实行留抵退税的企业除外),参看下个案例。

例四、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

某一般纳税人一月进项税额10万,销项税额5万。不考虑其他情况,月末不需要做会计处理。

例五、预交增值税转至未交增值税

某一般纳税人当月销售不动产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交易时已经预交增值税10万,则月末: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万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万

PS:尽管例三中的当月多交增值税很多时候也有预交的性质(比如税务局收入任务紧张的时候),但两者是有区别的,本例中的预交是指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预交情形。另外,如果采用简易计税的,可别转出哦。

例六、缴纳以前期间的未交增值税

假设某一般纳税人月初“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10万,本月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万

贷:银行存款 10万

例七、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某一般纳税人“不幸”被税务机关查处,发现有部分货物用于非应税的固定资产,应做进项转出10万,若当月期末留抵15万。

借:固定资产 10万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0万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0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万

例八、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本来不想写这个话题,因为业内好像意见不统一,我怕给朋友们带来误导。但如果不写,那增值税核算的会计科目就会遗漏“减免税款”这个三级科目。

某金融机构(一般纳税人)取得小额农户贷款利息收入106万元,按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直接减免。网上有的专家认为可以直接将106万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我认为不妥,理由是:106万元中其实是包含增值税的,只不过国家给予了减免,因此,核算时应将其进行价税分离。

借:银行存款 10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6万

贷:营业外收入 6万

例八、年末结转。以下建议仅为个人建议,目前我找不到政策依据,网上说法五花八门。

年中各月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内三级明细栏目不结转,到年末时,如果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余额为0,则第二年年初新账各明细科目均为0,如果存在留抵税额,只需要将留抵税额转入次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来源:税海无涯苦做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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