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材料取得的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6 11:27 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的货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凡事都有例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即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没有按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的,也就变相证明了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进项税肯定是用于后期变成一般纳税人后一般计税的,这种情况让抵扣自然是符合原理的。但是这个文件也是很严格的,要求的是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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