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租使用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07 19:58 阅读:

来源:中道财税-李欣

无租使用增值税(图1)

“无租使用”和“免租使用”房产一字之差,但存在有偿和无偿的实质性区别。“无租使用”强调的是无偿,“免租使用”是在有偿的基础之上,给予一定的免租期,也可能是装修期。那么“无租使用”和“免租使用”房产的涉税问题由什么区别吗?我们今天就来讨论一下增值税相关问题!

先来看几个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无租使用增值税(图2)

二、财税〔2016〕36号 附件2

无租使用增值税(图3)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无租使用”强调的是无偿使用,此时已经触发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提供无偿服务需要视同销售!也就是说在“无租使用”的租赁期内,出租方依然需要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公允价格缴纳增值税。

那么“免租使用”由于是有偿租赁,只是给予承租方一定时期的免租期,这就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了,出租方应依据合同、实际收款额等约定,正常缴纳增值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无租使用增值税(图4)

但在2022年12月底,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增值税法草案,对于视同销售的问题产生了重大变化,对于“无租使用”和“免租使用”房产的问题是否有影响呢,我们来一睹为快!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

无租使用增值税(图5)

小编总结如下:

1.视同销售行为的主体不变,依然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含其他个人。

2.自产和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条款不变。

3.无偿赠与除了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外,新增了金融商品。

4.重大变化:财税【2016】36号文中 无偿提供服务的行为需要视同销售未提及!

这是否意味着无偿提供服务不再需要视同销售?而我们关心的“无租使用”是否依然需要视同销售呢?我们不妨分析一下“无租使用”房产到底属于哪一类增值税应税行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解释,出租不动产对应税目:租赁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纳税人应按照“现代服务——经营租赁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无租使用”本质上还是一项提供服务的行为。如果按照《增值税法(草案)》来看,无偿提供服务确实不属于视同销售了,但小编个人理解,公司作为营利性质企业,“无租使用”房产通常针对于关联企业之间,否则没有商业合理性。由于法条没有明确表述,最终的解释要等新法出台后的官方解释才能知晓了,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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