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赠与增值税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事项公告如下: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
2024.11.18来源:中道财税-李欣
“无租使用”和“免租使用”房产一字之差,但存在有偿和无偿的实质性区别。“无租使用”强调的是无偿,“免租使用”是在有偿的基础之上,给予一定的免租期,也可能是装修期。那么“无租使用”和“免租使用”房产的涉税问题由什么区别吗?我们今天就来讨论一下增值税相关问题!
先来看几个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财税〔2016〕36号 附件2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无租使用”强调的是无偿使用,此时已经触发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提供无偿服务需要视同销售!也就是说在“无租使用”的租赁期内,出租方依然需要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公允价格缴纳增值税。
那么“免租使用”由于是有偿租赁,只是给予承租方一定时期的免租期,这就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了,出租方应依据合同、实际收款额等约定,正常缴纳增值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但在2022年12月底,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增值税法草案,对于视同销售的问题产生了重大变化,对于“无租使用”和“免租使用”房产的问题是否有影响呢,我们来一睹为快!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
小编总结如下:
1.视同销售行为的主体不变,依然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含其他个人。
2.自产和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条款不变。
3.无偿赠与除了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外,新增了金融商品。
4.重大变化:财税【2016】36号文中 无偿提供服务的行为需要视同销售未提及!
这是否意味着无偿提供服务不再需要视同销售?而我们关心的“无租使用”是否依然需要视同销售呢?我们不妨分析一下“无租使用”房产到底属于哪一类增值税应税行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解释,出租不动产对应税目:租赁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纳税人应按照“现代服务——经营租赁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无租使用”本质上还是一项提供服务的行为。如果按照《增值税法(草案)》来看,无偿提供服务确实不属于视同销售了,但小编个人理解,公司作为营利性质企业,“无租使用”房产通常针对于关联企业之间,否则没有商业合理性。由于法条没有明确表述,最终的解释要等新法出台后的官方解释才能知晓了,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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