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增值税优惠

更新时间: 2024.09.18 04:55 阅读:

2023年延续优化完善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一览表

序号

政策内容

执行期限

1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3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5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6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7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8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9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

10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1

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023年8月2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3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4

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5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6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人社部发〔2023〕19号)

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7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人社部发〔2023〕19号)

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8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9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2023年8月17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0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1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2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2023年8月21日起执行

23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2023年8月21日起执行

24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5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2023年8月21日起执行

26

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

2023年8月2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7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8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9

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2023年8月18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0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2023年8月18日至2025年12月31日

31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32

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2023年8月28日起执行

33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34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35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36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37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38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发〔2023〕13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39

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40

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41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42

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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