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普通罪

更新时间: 2024.09.19 19:39 阅读: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被告人陈某注册成立江西省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人力资源公司”),经营范围为劳务派遣和建筑劳务分包。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间,陈某与受票单位、受票单位挂靠人、项目承包人等未发生真实劳务派遣的情况下,采取与受票单位签订虚假劳务分包合同、伪造工人工资表等手段,向受票单位虚开劳务费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受票单位转入该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务费用中扣除约定的票面金额1.2%-3%不等的开票费用后,将余款回流至受票单位指定账户,经会计司法鉴定,共计虚开劳务费用增值税普通发票208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55425188.64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未发生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采取与受票单位签订虚假劳务分包合同、伪造工人工资表等手段,为他人虚开劳务费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收取一定开票费用,共计虚开劳务普通发票2087份,价税共计8.5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符合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结合案证事实,陈某在注册人力资源公司后,以实施虚开普通发票犯罪为主要活动,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结合被告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代为主动退缴部分赃款等量刑情节,法院遂判决陈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

三、律师说法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吴建华律师说,虚开发票罪中的“发票”,主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不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抵扣功能(特殊情况下的普通发票除外,如“通行费发票”),但是,作为企业财务核算的重要原始会计凭证,普通发票也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成本、费用扣除的重要凭证之一。换句话讲,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从税法的角度来看,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从刑法的角度来看,也会损害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处的“虚开”是指没有商品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劳务、服务而开具普通发票,或者虽有商品购销或提供、接受劳务、服务,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普通发票的行为。如案例中的陈某,在没有发生真实劳务派遣的情况下,开具劳务费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即为虚开。

从立案追诉标准上来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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