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增值税专票

更新时间: 2024.09.20 09:08 阅读:

赚钱的终极目标不是赚到而是拥有!我们希望通过此系列专题抛砖引玉,让企业家和企业组织本身具备在此方面的思考、实践和抗风险能力。就像林东品主任所说,“刑事律师应该做的是给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一条法律成本更低、最好没有刑事法律成本的道路!”

此次是系列专题三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我们将该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及从轻、减轻处罚等情形,通过如下思维导图方式呈现,以期让读者能够更易理解其内涵。

汪智雯律师团队制作

【以案释法】

案例1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案号:(2018)甘01刑终234号

【审理查明】

兰州钢汇物资有限公司自2012年6月先后从兰州金玉丰物资有限公司购进槽钢、工字钢、角钢、热板等钢材,兰州金丰玉物资公司出库单反映提货单位是兰州钢汇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证实案发期间杨某某向陈某某个人账户转账支付货款142472.57元,金丰玉物资公司的进账单亦证实收到兰州钢汇物资有限公司的该笔货款。陈某某作为兰州金玉丰物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明知与兰州金玉丰物资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关系的是兰州钢汇物资有限公司,却按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的要求将票额总计为142472.57元的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与兰州金玉丰物资有限公司无任何实际交易的陕西宝成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税务机关”三证一通”的原则,陈某某对其行为的违法性及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会被用来抵扣税款,主观上应当是明知的,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无不当;所提其已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一审法院判处其罚金二万元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上诉理由,经查,案发后税务机关依法仅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单位兰州金玉丰物资有限公司处以补缴税款及罚款的处罚,但未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原审法院对陈某某判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某、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2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案号:(2020)沪01刑终1547号

【审理查明】

被告单位上海鲁喆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鲁喆公司”)于2010年注册成立,被告人赵上海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经营该公司。2015年至2017年,赵上海经武某、韩某(均另案处理)介绍,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鲁喆公司向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购入电子产品及配件的名义,虚走银行流水,让上述公司为鲁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经查,涉案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69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涉及增值税税额97万余元。

【法院判决】

原审被告单位鲁喆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诉人赵上海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针对赵上海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涉及增值税税额97万余元,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性质及情节,对赵上海作出的量刑在法定幅度内,并无不当。在二审审理期间,赵上海退缴了2万元的税款及预缴了8万元罚金,再结合其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考虑到赵上海居住地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其列入监管,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对其适用缓刑。赵上海及其辩护人请求对赵上海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刑初70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单位上海鲁喆实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刑初70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赵上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上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诉人赵上海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风险防控指引】

1、企业如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会参照此罪名进行刑事处罚。

2、坚持真实交易原则。国家已倒逼企业主动改革营销机制,企业应与服务商建立真实的货物或劳务交易关系。

3、经营过程中,如实开具或收取发票。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坚持向收款方取回发票,取回的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

要点1:当企业是购进方时,须注意审查开票方是否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使用管理规定,是否遵循“三流(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原则,即开具专票单位必须与实际收款单位一致。受票时,须认真审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核对开票公司信息、货物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等明细是否正确),并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要点2:当企业是购进方时,如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疑点,应当暂缓抵扣有关进项税金,进一步核查、确认发票性质;必要时,可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避免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不利指控。

要点3:当企业是销售方时,须注意不要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无真实交易关系的第三方。对企业存在“先卖后买”、挂靠经营、委托付款等“三流不一致”情况的,应尽量通过与上家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签订书面挂靠协议;签订委托付款协议等方式,明确法律关系,构建完整交易链条,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点4:当企业是销售方时,开票应同时依据出库凭证及购销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交易过程中,加强审查和固定、留存真实交易的全部资料。企业应加强对合作服务商的审核,对于能够证明交易真实的资料进行审核、固定、留存。一旦企业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上述资料可证明企业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发票,以避免对企业按偷逃税甚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要点1:企业作为销售方时,购货方如存在退货情形,销售方应及时收回已开出的专用发票并作废处理,针对已认证的发票按照税务规范处理。

要点2:如无法做到形式上的“三流一致”,还应保留能够证实交易符合实质“三流一致”以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的其他相关证据。如留存从签订合同到货款支付、从货物运输到货物入库、盘点等相关原始凭证;同时,应确保原始凭证上所载信息、数据真实,各数据之间相互印证。

5、企业对发票的开具、接收应进行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全面控制。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规模,设置监督岗或专人对重要发票进行审核;建立必要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统一使用和管理资金;强化财务管理人员规范意识;建立健全会计账簿,统一登记、核算各项业务事项,控制财务风险。

6、定期培训,严防财务人员利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便利,以收取手续费、赚取税点等方式,虚开发票,赚取“外快”。

7、企业委托他人代理会计账务时,须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企业还须管理好发票、财务专用章,涉及盖章的发票须在核对确认后,由企业指定内部人员加盖印章,应避免将印章直接交付代账会计或代账公司使用。代账会计或代账公司须定期向企业提供月财务报表、报税申报表等全部账务资料,供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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