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作价入股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7 09:22 阅读:

现行增值税规定,对以下两种情形可以简易计税,并且差额简易计税:

一、是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下同)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实行营改增后,在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因此,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实行差额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虽然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确认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纳增值税额,应纳增值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金额)*5%。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