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申报风险

更新时间: 2024.09.18 07:13 阅读: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栏应如何填列?在何种情况应用?实务中问题多多,谈谈我的观点。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相关规定

填报说明中对于这个未开具发票仅仅有一句简短的说明:“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问题是,这里的未开具发票是什么意思?是应该没有开,还是本来就不需要开?

二、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这里的意思就是说发生纳税义务,正常情况下必须开具发票,不应当出现未开票收入的情况,如果不开发票就属于违规情况,将面临相应处罚。文件第三十五条对此做了处罚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在发生纳税义务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开具发票,不能以对方未付款,或者暂不需要发票为理由作为不开发票的借口,否则将面临一万元以下处罚。

既然如此,未开具发票栏目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

三、未开具发票栏目的真实意义究竟是什么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这里的第四种和第五种情况都是内部的货物流转(第四种营改增以后目前基本已经没有了),不需要对本单位开具发票,因此出现这种情况才是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不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况。第八种是对外的无偿赠送,严格意义上也应开具发票给对方。

四、应开未开发票的应税收入填入“未开具发票”栏目会有什么风险?

实务中,很多企业在面临客户未付款,或者暂时不需要发票的时候,暂不开具发票,暂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正常申报,依然填入了“未开具发票”栏目,这样操作会出现两个风险:

第一,如果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属于应开具发票未开具发票情况,会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罚,罚款一万元以内;

第二,如果未来需要给客户开具发票,正常填报计入下表中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其他发票后,由于税款已经申报,还必须在未开具发票栏目填报负数冲回,否则会造成多缴税情况发生。

但这里负数冲回将惹来新的麻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项比对时,要求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如果出现负数,当期开票金额就会大于当期申报销售额合计数,导致出现系统比对风险,可能锁定系统,或者需要到大厅手工申报,当然,如果核对没有问题,大厅会正常解锁申报,但这依然给财务增加了工作量和麻烦。

也就是说,按照规矩你该开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就应当马上开票,没有开票就可能出现风险,当然,实务中交税与开票的分离相当普遍,很多时候企业也属于无奈之举,但希望大家能够明白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和应对,并预估可能遭遇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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