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更新时间: 2024.11.07 23:58 阅读:

□ 本报记者 田丰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全面取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审批管理,一律实行备案管理。该办法通过简化办税流程、精简涉税资料、统一管理要求,为企业能够及时、精准享受到所得税优惠政策提供了便利。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税务总局对上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8年4月25日重新发布(以下简称“新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简化优惠事项办理方式

  据了解,新办法共15条内容,相对于旧办法的22条大幅缩减。不过,新办法在简化优惠事项办理方式的同时,强化了留存备查资料管理,重申了企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对后续管理提出了要求。

新办法明确,“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与新办法同步更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对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

  记者注意到,在旧办法中,“企业”仅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但在新办法中,企业则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依照其他国家、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根据新办法,“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也就是说,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税务总局根据近年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情况,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进行了修订,编制了2017年版《目录》。一是统一了优惠事项的项目名称,实现了优惠事项名称在《目录》、《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等不同文件中的统一,方便企业查询和使用;二是对优惠事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同时对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等内容进行了完善,对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细化;三是增加了“后续管理要求”项目,明确了优惠事项后续管理的有关要求。 

  强化留存备查资料管理

  据悉,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由于企业情况不同,留存备查资料难以全部列示,因此新办法将其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新办法规定,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其负责归集、留存备查资料并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留存备查资料是研判和证实企业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直接依据。新办法明确,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例如,某企业享受《目录》第1项优惠事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当日同步将第1项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某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享受《目录》第63项优惠事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在4月30日完成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当日同步将第63项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并将备查资料清单报送总机构汇总。

  新办法强调,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当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强化留存备查资料检查

  企业依法享有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也有依法如实申报、接受监督和检查的义务。新办法明确,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如果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及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实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其中,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5月发布的《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目录》第30项(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至31项(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第45项(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至53项(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第56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至57项(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资料清单向税务部门提交资料,提交资料时间不得超过本年度汇算清缴期。如:企业享受《目录》第45项优惠事项并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当日同步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并在2018年5月31日前按照第45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资料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此外,新办法强调,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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