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穷人税

更新时间: 2024.09.20 10:21 阅读:

国家离不开税收,祖师爷马克思就曾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然而,大多数人并不喜欢多交税,更有好事的西方媒体福布斯,将纳税与痛苦联系到一起,弄了一个“全球税负痛苦指数”的排行榜。

政府绝不能让税收成为负能量,影响民众的纳税意愿。它需要向民众传达,税收是正义的、纳税是高尚的,所以我们听过“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光荣”这样的宣传语。西方国家更是将税收上升到自然法则的高度,跨界牛人本杰明·富兰克林的那句经典语录——“除了死亡和税收,没有什么是确定的”,已被无数人所引用。

另一方面,政府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税收体系,以使税收更加的公平与正义。据说,万恶美帝的税法典已从最初的100万字发展到今天的5亿多字。

税种和税收体系如同人类社会一样,经历了从野蛮落后到文明进步的漫长过程。在这样的进化过程中,许多人把增值税誉为二十世纪人类最伟大的财政发明

增值税好像空气一样,无处不在,却又无法感觉。它隐藏在几乎所有商品(包括服务)的售价之中,作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当不明真相的消费者看到琳琅满目的商品时,他们不会想到这些商品的售价中包含了增值税,也更不会想到当他们为心仪的商品埋单时,他们是增值税的实际负担者。

虽然消费者是增值税的实际负担者,但是政府并不直接面对消费者征税而是将商家定义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要求商家在向消费者收取价款后,需将商品售价中包含的增值税向政府申报纳税。这一切让民众误认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商家是增值税的负担者,这也符合大众的心理预期——唯利是图的商人理应被征税。就这样,民众就像呼吸空气一样,实际负担了增值税,却又感觉不到增值税的存在。

商品从最初的原料形态变为产成品,通常需经过原料供应、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等一系列的流转过程。增值税的另一伟大之处在于击鼓传花似的抵扣制度,在这种制度的设计下,商品流转过程中的每一个商家需要在采购产品时,按照“采购价×增值税率”向它的上游商家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然后在销售商品时,再按照“销售价×增值税率”向它的下游商家收取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后的剩余税额,就是商品流转增值部分的税额【(销售价—采购价)×增值税率】,这也是增值税名称的由来,商家需要将商品流转增值部分的税额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就这样依次类推,增值税击鼓传花似地顺流而下,依次经过商品流转过程中的每一个商家,最终传导给终端消费者负担。

再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要将一张3,000元的书桌从最初的原木变为成品卖给消费者,首先木材供应商需要向林场采购原木1,000元,而后再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家具生产商;生产商将原木加工生产为书桌后,再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家具零售商;最终零售商将书桌按3,000元的售价卖给消费者。下表说明了书桌的增值税是如何利用巧妙的抵扣制度,依次经过商品流转过程中的每一个商家,最终传导给终端消费者负担(为方便理解和计算,假设增值税率统一为17%;销售价与采购价均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增值税的抵扣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商品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重复征税问题,这也是我们国家“营改增”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增值税的抵扣制度将商品流转过程中的几乎所有商家都纳入到增值税当中,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偷税和漏税。

对于政府来说,增值税的魅力无法拒绝,自从法国1954年开始采用增值税以来,它几乎风靡全世界,目前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正在征收增值税或类似的税种。

但是,增值税也有着较为明显的缺陷:它假设消费相同商品的纳税人具有相同的纳税能力,应该负担相同的税收。这看似公平,但如果进一步分析,富人比穷人的纳税能力高得多,二者消费相同的商品,低收入阶层承担的增值税占其收入的比重却要比富人高得多,这显然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

如何改进和完善增值税的设计、消减增值税对税收公平造成的影响,看来是人类税收文明需要继续探究的方向。

作者 | 束进

简介:企业湾资深财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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