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

更新时间: 2024.09.20 10:49 阅读:

导读:

2017年即将过去,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临近,企业的财务人员也都紧张地忙碌起来了。近几年国家发布了不少的税收优惠政策,扶助企业发展。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们该怎样做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减少税务风险呢?

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来阐述如何做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

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是指企业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这里所说的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从76号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中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来看,其中有24项需要填写《备案表》,并附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和文件等,有28项只需填写《备案表》,剩余3项优惠全部以申报代替备案。(详见76号公告附件1)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以及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三项优惠事项,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76号公告部分条款失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76号文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项至43项及第46至48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等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的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事先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三、备案时间及备案方式

1.备案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公告第七条规定: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

2. 备案方式: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

四、备案管理流程

1.企业享受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应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申请书》(详见76号公告附件2),并持相关备案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2.税务机关受理后,对其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对《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申请书》进行统一编号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留存单》、《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回执单》,加盖公章后交纳税人执行。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不予备案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3.需进行实地调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税收管理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实际情况、备案资料的核对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结论等。调查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应在《调查报告》中签字,企业要在取证资料上盖章、签字确认。

4.若纳税人应享受的优惠项目期限是超过一年的,可在该优惠项目首次享受年度一次性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申请书》及其他备案资料,以后年度仅在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若纳税人应享受的优惠项目是非持续发生的,应在每次发生后备案。

五、备案后续管理及风险防范

1.纳税人减免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认为不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停止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并告知纳税人。

2.企业应留存备查资料。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与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相关的各类资料,如各种合同、协议、文件、证书、相关核算资料等,是企业证明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标准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在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中,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且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76号文件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10年。

3.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期内未备案的怎么办?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对于上述情形,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4.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发现企业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小结

综上所述:国家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备案管理,对企业来说是好事儿。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当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面改为备案管理之后,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便从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管理,对于企业优惠事项备案资料也只是形式审核。由此给企业带来的变化就是更加强调“由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看来,企业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税收政策要求向税务机关做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以防范相关税务风险的发生。

财税专家简介:邸晓欣,女,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业务主任,毕业于河北财经学院会计专业,从事税务代理、税务筹划、税务咨询工作二十余年,曾为多家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提供财务、税收、管理咨询、税务筹划服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财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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