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增值税缴纳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第八条规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住
2024.11.07上篇文章跟大家系统地介绍了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记不清的同学点击链接回顾一下哦。《汇总纳税,你了解多少》
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是增值税汇总申报,这块知识平时很少遇到,只有少数企业适用并且实际采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这块的政策较早且较少,实际执行时主要以地方性政策为准。本篇文章理论来源为苏国税发[2007]12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并兼顾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财政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汇总纳税企业,是指经有权国税机关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区域内的管理机构)汇总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税事项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或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注:
1.总则第一条强调了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2.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机构均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申请在省内跨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局审批。申请在市内跨县(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省辖市局审批(涉及地方财政利益调整的,报省局会省财政厅审批)。
第六条 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报告;
(2)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纳入汇总申报纳税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附表一,分支机构列至区县级),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开业时间、是否一般纳税人等情况;
(4)纳税人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软件及操作手册(一式两份,一份报有权审批机关,一份留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保存);
(5)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操作手册,信息管理系统应能实现实时监控、实时数据交换、库存管理、统一配送等功能;
第八条 经审批同意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的企业,其所属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经申请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纳入辅导期管理;其新增本省内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在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及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直接纳入统一申报纳税的范围。
注:
1. 省内跨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上报省局审批;市内跨县(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报省辖市局审批;
2.第六条报送申请材料中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报告”由汇总纳税企业自行出具,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总分机构的基本情况,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经营管理内控制度、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拟申请汇总纳税的理由及申报和分配税款模式等;
“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分支机构须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种认定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将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汇总纳税的相关批复递交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正确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能准确提供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相关税务和财务数据。
第十条 设在外县(市)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应设置以下账簿:存货明细帐、应收应付款项明细帐、销售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及现金日记账,并保证与实物、款项相符。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或由总机构统一设置账簿核算的,分支机构必须按年保存由总机构提供的包括以上账簿记载内容的相关资料。
注:
1.对汇总纳税企业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提出要求;
2.对分支机构的核算管理提出要求。
第四章 发票管理
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向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并使用。
第十二条 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报税均在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第十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接收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采集和审核检查由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
第十四条 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仅作为移库处理,不得开具发票。
注:
1.明确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发票相关事宜均在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2.明确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仅作为移库处理,不得开具发票或确认收入。
第五章 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 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由总机构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一律汇总到总机构集中申报抵扣,并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第十六条 经有权机关审批的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审批的结果分别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一)经批准采取“统一计算应纳税额,按销售额进行分配,由分支机构按收入级次分别预缴申报入库,由总机构汇总办理纳税申报”方式的:
1、总机构应按各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对当月实现增值税进行分摊,如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月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2、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总机构统一核算的当月应交增值税总额×(分支机构实现销售额÷总机构当月实现销售额总额)。
3、总机构应在每月7日前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附表二),并传递给相关分支机构,作为分支机构在预缴申报时的附报资料。
4、汇总企业的分支机构应根据《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所列本地区的增值税分配数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并及时将有关税款入库信息回馈给总机构。
5、总机构在收到各地分支机构增值税入库信息后,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同时附报《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及分支机构的入库证明(复印件)。
(二)经批准采取“统一计算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年终由地方财政统一调整地方财政利益”方式的:
1、总机构应按月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销售额比例为依据编制《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并传递给所属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2、总机构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同时附报《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
3、总机构应按年向审批的财政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的汇总表,作为财政机关调整地方财政利益的依据。
4、各分支机构不再办理增值税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三)经批准采取“统一计算应纳税额,按预先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支机构根据分配比例计算的增值税按收入级次分别预缴申报入库,由总机构汇总办理纳税申报”方式的:
1、总机构每月按规定汇总计算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如增值税当月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2、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总机构统一核算的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应分摊配税额的比例
3、总机构应在每月7日前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并传递给相关分支机构,作为分支机构在预缴申报时的附报资料。
4、分支机构应根据《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所列本地区的增值税应纳数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并须及时将有关税款入库信息回馈给总机构。
5、总机构在收到各地分支机构增值税入库信息后,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同时附报《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及分支机构的入库证明(复印件)。
注:
1.明确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申报管理为其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由总机构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一律汇总到总机构集中申报抵扣,并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2.目前实务中绝大部分审批结果为第一种方式,即“统一计算应纳税额,按销售额进行分配,由分支机构按收入级次分别预缴申报入库,由总机构汇总办理纳税申报”,申报管理按照该方式下的具体要求执行;
3.营改增纳税人在同一区县内,存在多个机构的,原则上不得做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机构登记,纳税人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申报:
在同一区县内、不同乡镇等区域有多个机构的,可选定一家单位作为该区县内增值税纳税申报主体,其余单位只做税务登记,不做增值税税种认定,不需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在同一区县内、不同乡镇等区域有多个机构的,各单位分别进行增值税税种认定,各自独立申报缴纳增值税。这些单位均不应作为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4.金融单位增值税汇总纳税另有特殊规定,不适用该办法。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分支机构,应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除规定申请资料外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汇总纳税企业新设立和注销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无论是否在同一县(市),均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分支机构情况变化不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总机构应在15日内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分支机构增加、减少及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总机构税务登记记录。
注:
1. 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除规定申请资料外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现为三证合一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证明材料为经有权机关审批的批复;
2. 汇总纳税企业新设立和注销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报告,更新总机构税务登记记录。
增值税汇总申报的相关知识就先介绍到这里,如有不同见解,欢迎提出。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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