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造假会怎么办

更新时间: 2024.10.05 00:27 阅读: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上海中海万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郭湘意、由晓枫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二审判决书(2017)沪刑终52号,意外曝光上市公司刚泰控股(600687)利用以中海万悦为核心的17家空壳贸易公司,进行业绩造假。

被告人郭某某经与刚泰控股集团总经理赵某某、财务中心副总经理叶某、王某等人商议,通过黄金贸易帮助刚泰控股集团完成年度业绩。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间,在没有真实黄金贸易的情况下,中海万悦公司向上海雍煌公司开具以黄金为货物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情况如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上海中海万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6)沪0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

上诉人由某某对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异议,但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海中海万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海万悦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被告人郭某某原为中海万悦公司的股东之一和实际控制人,后于2015年1月替换李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中海万悦公司成立后主要为刚泰控股集团提供配套贸易和资金周转等。为此,郭某某借用由某某、张某、陈某等人名义注册成立或受让了上海亿沃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承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意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为亿沃贸易公司、承之贸易公司和意程贸易公司)和上海融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共计17家公司,形成了以中海万悦公司为核心,以亿沃贸易公司、承之贸易公司和意程贸易公司为主要贸易主体的系列公司(以下简称为中海系公司)。其间,郭某某作为中海万悦公司总经理和中海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各项事务。被告人由某某于2013年10月进入中海万悦公司,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贸易事务。

2014年9月左右,被告人郭某某经与刚泰控股集团总经理赵某某、财务中心副总经理叶某、王某等人商议,决定在原有大宗商品贸易基础上增加黄金贸易,以便帮助刚泰控股集团完成年度业绩。为此,王雷一方面联系了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金叶珠宝公司),由金叶珠宝公司负责向亿沃贸易公司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又向郭某某介绍王某注册成立的上海雍煌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上海雍煌公司)等,由中海万悦公司向后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间,金叶珠宝公司、亿沃等3家贸易公司、刚泰控股集团和中海万悦公司依次开具货物内容为黄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相应款项。

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单位中海万悦公司在与上海雍煌公司没有真实黄金贸易的情况下,向上海雍煌公司开具以黄金为货物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04,734.36元。至案发,上述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原判认为,被告单位中海万悦公司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为上海雍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额共计50.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郭某某、由某某作为中海万悦公司实施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直接主管人员,其行为亦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结合前述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涉案税款已退缴等,可依法对中海万悦公司、郭某某均酌情从轻处罚,对由某某减轻处罚,但不适宜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上海中海万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郭湘意、由方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审裁定书》,确认,原判认定中海万悦公司、郭某某、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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