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在日常工作中,混合销售行为不在少数。我们知道,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的规定,对于混合销售的增值税交纳依据是:如果企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按照销售服务
2024.11.22一、混合销售
什么是混合销售呢?按照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这个概念该如何理解呢?关键点有两个:
第一: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
第二:这项行为是“货物+服务”的模式。"货物"是指有形动产。“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也就是属于原先营业税的那些税目,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兼 营
什么是兼营呢?简单地说,就是多种经营。
增值税把经营行为分成了五大类,也就是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
如果一个公司,经营行为涉及到上述两类及以上的业务,就可以称之为兼营。
三、举例分辨
如果我办了个财税培训班,给大家讲税法,每个人收取一定的培训费用,这个培训费属于“生活服务”中的教育医疗服务,但同时,我把上课的讲义装订成册,在培训中发给大家,培训费又包含了一部分销售货物行为,这项业务实际上就是“生活服务+货物销售“的混合销售行为,发讲义是为了让培训的效果更好,所以讲义的销售和培训是相辅相成的,这两者是有内在关联的。---这属于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怎么交增值税呢?简单的说法是:按照主业缴税。
通俗的说法是:也就是如果你以卖货为主,就按销售货物缴增值税,如果你以提供服务为主,就按服务业缴增值税。
如果我办了个财税培训班,给大家讲税法,每个人收取一定的培训费用,另外,我还在培训班外面设置了现场卖书的摊位,培训的人路过的时候看到会买。讲课和卖书之间没有什么内在的关联性,只是一种经营互补,开培训班和卖书是两个不同的销售行为,这就是兼营了。---兼营怎么交增值税?
简单的说法是:分别核算,按不同的业务对应的税率分别缴税。
政策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当然,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税法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咱们对应下面的案例一起看一下:
四、 6问,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
案例一
某汽车美容店提供汽车打蜡服务,伴随车蜡的销售,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
答复:
属于混合销售。
解析:
打蜡服务适用生活服务6%税率,车蜡销售适用13%税率,由于两者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且该汽车美容店主体不属于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其提供打蜡服务同时销售车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应按生活服务6%的税率核算。
案例二
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建设、机电安装的企业。签订了一份设备销售及安装合同,项目包括环保系统设备销售及安装服务、供热系统设备销售及安装服务。合同总标的为3.6亿元。其中,设备销售2.8亿元,安装服务0.8亿元。
请问:
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
解析:
属于混合销售,按照主业适用增值税率,由于主业就是安装服务,因此可以一并开具9%的安装费发票。
案例三
我公司销售自己加工的钢结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请问:
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能否一律按照13%缴纳增值税?
答复:
政策有特殊规定,不属于混合销售。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案例四
案例:青岛某设备制造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
2020年设备销售收入1亿元,安装收入1000万元,合计1.1亿元。
请问:
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
答复:
政策有特殊规定,不属于混合销售。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案例:青岛某设备销售公司属于批发零售机械设备的一般纳税人(贸易公司)。
2020年设备销售收入1亿元,安装收入1000万元,合计1.1亿元。
请问:
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
答复:
政策有特殊规定,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则不属于混合销售,属于兼营,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补充说明:混合销售中的两种行为,通常是一主一辅,好比红花和绿叶,绿叶随着红花缴税,也是比较合理的。“货物+建筑、安装服务”这种模式,有它的特殊性,就是很难判断出哪个是红花哪个是绿叶,两者在总的销售额中经常会呈现出分庭抗礼的局面。这种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判定销售货物为主,全部按照销售货物13%征税,纳税人负担重,争议很大;如果纳税人通过合同协议来证明是以建筑安装为主,全部按照建筑安装9%征税,税收筹划的空间太大。
所以,折中的办法,就是允许上述混合销售行为,在分别核算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兼营来进行税务处理。
案例五
我企业企业将闲置仓库出租,收取租金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请问:
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
答复:
不属于混合销售。租赁服务+物业服务,属于兼营业务,应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六
1、服务加服务
比如,设计服务加建筑服务。设计服务的税率是6%,建筑服务的税率是9%。
2、服务加无形资产
比如,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无形资产,并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的税率都是6%。
3、服务加不动产
比如,销售房子,同时提供装修设计或装修服务。房子和装修适用的税率都是9%,设计适用的税率是6%。
4、不动产加货物
比如,销售房子的同时,配上家电,房子适用的税率是9%,家电适用的税率是13%。
请问:
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
答复:
不属于混合销售。以上均属于兼营,混合销售行为是“货物+服务”的模式。
提醒一:
混合销售必须满足三个“同一”:
1、混合销售必须是同一个购货者或者服务对象。
2、混合销售必须是同一时间内发生的业务。
3、混合销售必须是同一笔合同确定的经济业务。
提醒二:
混合销售必须是货物+服务才可以,若是货物+货物,服务+服务,货物+不动产,货物+无形资产,都不是混合销售。这里的“服务”是指属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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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工作中,混合销售行为不在少数。我们知道,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的规定,对于混合销售的增值税交纳依据是:如果企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按照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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