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8 17:26 阅读:

老黎说税2023年第54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长期股权投资的税会业务。

一、概念及科目核算

(一)概念

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为了获取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准备长期(在1年以上)持有的权益性投资。

(二)会计核算内容

1.该科目核算企业准备长期(在1年以上)持有的权益性投资。

2.企业应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具体会计业务展示

(一)以货币形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业务

1.初始投资成本不含应收股利。初始成本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另外支付的手续费等相关税费。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2.初始投资成本含应收股利。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

借: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3.收到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二)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业务

1.转销换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时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拆卸过程中支付清理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时的分录

(1)初始投资成本=固定资产评估价值+固定资产评估价值*对应税率+另支付相关税费。

(2)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

贷:固定资产清理(评估价值不含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另支付相关税费)

4.投资视同销售

(1)视同销售所得。视同销售收入为固定资产评估价值,视同销售成本为固定资产清理借方发生额,视同销售所得为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

(2)所得为正数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3)所得为负数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5.换出非货币性资产为无形资产时,按照无形资产的规定作会计处理。

(三)持有期间的账务处理

1.宣告分派股利时的分录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2.收到现金股利时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四)处置业务

借:银行存款/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股利/投资收益

(五)损失处理

借:银行存款

借:营业外支出

贷:长期股权投资

三、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涉税分析

(一)以支付货币资金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1.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准予扣除。

2.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税法规定作为购买价款的组成部分计入投资成本。

3.会计规定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投资成本。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1.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成本,准予扣除。2.这种投资方式视同先将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市场价格出售或转让,再以所取得的对价购入一项新的资产即长期股权投资。因此,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或转让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处理。

3.以动产、外购的原材料或者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等;如果以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等。同时确定成本,计算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视同不动产销售或无形资产转让计算确定相关的税费,同时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四、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时的涉税分析

(一)被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亏损

1.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

2.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少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3.持有期间,不论被投资企业盈亏,只要不分配,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企业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

(三)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四)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或者处置时的涉税处理

1.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造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转让或者处置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提现,除另有规定的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长期股权投资撤回或减少时的涉税处理

1.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股息所得只能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而不是公司章程约定的分红比例来计算。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转让所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股权转让与撤资、减资的税务处理的区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不包括股权转让,两者不同:(1)股权转让不得确认股息所得,而投资撤回或减少应确认股息所得。(2)提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如果经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分配处理后,为免税收入;如果随着股权一并转让的,不视为免税收入。

七、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算时的涉税处理

1.被清算企业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去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2.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照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八、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时的涉税处理

(一)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1.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间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收益)性损失的书面申请。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9.上述事项超过3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资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三)下列股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四)其他事项

1.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损失,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90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必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企业资产损失的相关资料应当完整保存、备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九、税会差异分析

(一)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1.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会计规定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投资成本。

2.而税法规定作为购买价款的组成部分计入投资成本。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

1.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制度下,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账面价值一般保持不变。

2.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制度下,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三)税法、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三者核算差异

1.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制度下,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时,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

2.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制度下,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3.税法规定,企业通过货币以外的方式取得投资,以该投资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税费为成本。

十、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二)规范性文件

1.财税文件。财税(2006)21号、财税(2009)57号、财税(2009)60号、财税(2018)5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文件。公告2010年第6号、公告2010年第19号、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2018年第1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文件。国税函(2010)79号。

长期股权投资税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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