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旧货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07 16:59 阅读:

虽然都是废旧物资的销售,但是因为废旧物资以及企业情况不同而会计和税务处理不同。本文所指废旧物资销售单位是指非废旧物资经营单位。

一、废旧物资的分类情况;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废旧物资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

1、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比如下脚料、边角余料、报废不能使用的原辅材料等。

2、企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比如废旧的报纸、杂志、纸板等。

3、企业不再使用或已报废的固定资产。

二、废旧物资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1、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因自身的原因(如开具的是普通发票)等未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那么作为旧货处置时增值税能否适用“按简易征收,按征收率3%减按2%”计算呢?

答:对于2009年1月1日后可以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因自身原因未能抵扣进项税额,比如开具的是普通发票、不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专用发票未认证;在使用一段时间后以旧货处置的,不能适用“按简易征收,按征收率3%减按2%”计算增值税。

因为财税(2009)9号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简易征收的仅限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涉及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项目固定资产、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下脚料、边角余料等的销售适用的税率可能是13%

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原辅材料属于税率为13%农业初级产品的,经过简单加工剩下的下脚料、边角余料仍然还是属于农业初级产品的,对外销售这些废旧物资适用税率为13%。

3、我单位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单位,适用的税率是6%。如果我单位处置旧固定资产或其他废旧物资应适用多少税率呢?

答:对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单位,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要区分时间。如果是“营改增”之前购置的,可以按照简易征收;如果是“营改增”之后购置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的,可以适用简易征收;否则按照销售普通货物征收,税率17%。

简易征收的备案资料有哪些?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备案须提供的材料

1、企业适用简易办法征收书面(打印)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生产上述货物的原料及生产流程的详细说明);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生产产品的资质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5、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备案表》一式二份。

注意事项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一式一份,使用A4复印纸,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字体清晰可辨,不得折叠,填报内容保证真实、可靠、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如审核时发现填报内容不符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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