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

更新时间: 2024.11.21 20:52 阅读: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并非全部金融机构)。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税款缴纳期限:

纳税期限: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报缴税款期限: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期限: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报缴税款期限: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期限:纳税人进口货物,报缴税款期限: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

机构所在地,即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不同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申报纳税。

(经批准的个别机构可由总机构汇总纳税)

非固定业户

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

(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

进口货物:报关地。

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增值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

适用范围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邮政企业、铁路运输企业等)。

分支机构预缴

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总机构汇总补交

总机构当期应补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销项-汇总进项-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年度清算

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

分支机构预缴税额超过年度清算应缴税额的,暂停预缴;预缴不足的,分支机构下期预缴税款时就地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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