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货增值税最新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1.04 21:23 阅读:

一、征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简易办法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二、发票的开具。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90号)

三、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接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 销售额×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 销售额×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政策解析

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完全相同。

2.没有政策规定销售旧货可以放弃减税权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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