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时净资产折股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09.20 00:07 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8年12月29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177号)明确列示了前述财税字<1994>020号文系继续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

据此,我们可得出如下结论:

净资产折股时的资本公积(非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都视同分配股息、红利,对境内自然人而言,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境外自然人股东(外籍个人)而言,因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因此无论股改时是否涉及资本公积(非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境外自然人股东都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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