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07 06:33 阅读:

更多IPO专业内容,请关注本头条,搜索关键词,阅读专业解读资料,喜欢的也可以点赞。若有不理解的关键点和疑难问题,也可以随时评论留言咨询IPO相关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版主当天回复。

在A股相关的各类税务问题中,由于潜在税收金额通常很高,征纳双方容易产生较大的分歧,限售股转让的涉税问题一直比较突出。本期我们将探讨自然人股东转让A股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

  • 什么是限售股?转让时要征个人所得税的限售股有哪些?
  • 自然人转让限售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主管的税务机关在哪里?
  • 对转让限售股征税的“老股老办法,新股新办法”,对纳税人有什么影响?
  • 应该如何规划限售股的持有和转让路径,合理管理个人所得税成本?

一、什么是限售股

目前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包括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和其他限售股

股改限售股,俗称“大小非“,是指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

新股限售股是指新股挂牌上市前的股份。为了维持股权和业务稳定,《公司法》和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要求公开发行前的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期限为1年至36个月不等。

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新股限售股已经占到目前全部限售股的大多数。

其他限售股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员工股权激励限售股等。

二、转让时要征个人所得税的限售股有哪些

在2010年以前,自然人转让限售股,是不征个人所得税的。

自2010年1月1日起,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自然人转让三种限售股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以及这些股票在解除限售前所获得的送转股。

对其他情形的限售股转让,仍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定向增发限售股、员工股权激励限售股。

随后在实务中出现了多种方式规避转让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的做法,出于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目的,财税[2010]70号文出台,规定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70号公告还规定了若干种限售股过户情形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协议转让限售股,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等,而且需要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才能完成限售股的过户。

三、自然人股东转让限售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167号文的规定,按照以下方式计算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转让限售股的应纳税额 = [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20%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自然人股东转让限售股的主管税务机关

限售股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实务中,是由个人证券账户开户营业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主管。

五、对转让限售股征税的“老股老办法,新股新办法”,对纳税人有什么影响?

在实践中,对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高度依赖于证券登记系统和技术的完备性。在167号文出台时,由于技术手段尚不成熟,国家税务总局在当时设定了“老股老办法,新股新办法”的征税原则,对2012年3月1日之前和之后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对2012年3月1日之前形成的限售股,采取简易的“核定(预扣)+清算”的征收方式。对2012年3月1日之后形成的限售股,由于证券机构能够在证券结算系统中获取实际的转让收入和实际成本,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由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的方式,不需要自然人进行清算。

对于按照“核定(预扣)+清算”老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限售股,举例说明如下:

例1:

某公司 2008年4月上市,上市首日收盘价为13.92元;2010年1月6日该公司的收盘价为9.68元,该公司某限售股股东于1月6日以收盘价的价格减持了股份,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实际成本资料,他该如何缴税呢?

该限售股股东实际每股应纳税额为:9.68×(1-15%)×20%=1.64元。但实际的操作需要分三步走,预扣、清算和退税:

  1. 中登公司根据该收盘价和核定的15%原值及税费,提前计算出每股应扣缴个人所得税13.92×(1-15%)×20%=2.37元,其核定的成本为13.92×15%=2.1元;
  2. 该限售股股东于1月6日以收盘价的价格减持了股份,其实际成交价格低于计算应扣缴税款的上市首日收盘价。证券机构按照提前计算的每股2.37元预扣税款。由于存在多扣税款的情形,纳税人应申请清算;
  3. 清算过程中,按照收入与成本配比的原则,其核定成本以实际转让收入为计算依据,即9.68×15%=1.45元;
  4. 按照上述计算,则应对该纳税人每股退2.37-1.64=0.73元。

▲信息来源:所便函[20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

因此,自然人股东在转让限售股前应该提前判断转让的限售股是2012年3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形成的,并分别适用老办法和新办法缴税。如果证券机构按照老办法预扣的税款高于实际应纳税款,股东应该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并申请退回多缴税款。

对于新上市公司的股东,如果未来需要据实扣除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应该注意在挂牌前通过上市公司向中登公司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提交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资料。如果新上市公司在初始登记时无法提供,未来转让限售股时,将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六、应该如何规划限售股的持有和转让路径,合理管理个人所得税成本

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根据上市公司和个人持股的不同情况,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在限售股转让前,进行合理规划,从而有效管理个人所得税成本。

由于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送转股再转让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可以考虑在限售股解禁、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转股后,再转让限售股。

例2:

王先生是甲公司的股东和创始人之一,甲公司于2017年7月1日在A股上市,王先生在上市时持有1000万股。王先生持有的股票将于2020年7月1解禁。假如甲公司拟进行10转10,除权前价格每股50元,除权后价格每股25元。甲公司在2020年7月1日以前和以后进行送转股操作,王先生未来转让限售股时个人所得税税负一样吗?

如果甲公司在7月1日前进行每10股送10股,则王先生共持有甲公司股票2000万股。未来卖出这2000万股时,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卖出价格为每股25元,限售股成本无法提供,王先生个人所得税税负合计25×(1-15%)×20%×2000=8500万元。

如果甲公司在7月1日后进行每10股送10股,则王先生仍持有甲公司股票2000万股。未来卖出这2000万股时,只有送转前的1000万股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王先生个人所得税税负合计25×(1-15%)×20%×1000=4250万元。

通过在限售股解禁后进行送转股操作,王先生可以降低50%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对于外国籍股东,如果该外籍个人所在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和中国签署有双边税收协定(例如美国,新加坡,英国,日本、中国香港等),则有机会享受税收协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待遇。

例3:

新加坡籍自然人李先生是乙公司的创始自然人股东,乙公司于2017年在A股上市,李先生持有乙公司24%的股票。李先生于2020年解禁期满后转让部分限售股,由于持股比例低于25%且乙公司不动产价值低于公司价值的50%,李先生转让限售股享受了中新税收协定待遇,无需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股东在转让限售股前,应当注意提前判断是否满足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值得提醒的是,中国税务机关将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情形进行后续管理,如果存在不当享受的情形,纳税人将面临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外籍股东可享受但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一般是3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除了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情形,现在许多自然人会通过合伙企业持有限售股。由于目前关于合伙企业的税收法规较少,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的自然人合伙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就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票)取得的所得,在实践中,存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的20%税率和“生产经营所得”5%~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两种情形。

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企业,还可能被双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实践中,在有的地方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时需要按照“综合所得(工资、薪金)”的4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转让时再按照“生产、经营所得”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有限合伙企业税务实践处理口径上的不确定性,拟上市公司及实控人应该综合税务和商业考虑(比如稳定控制权、资本运作计划、市值管理需求、退出安排等),提前筹划通过多种形式(自然人、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持有拟上市企业股份,并确定每一部分的持股数量和比例。

对于确需设立的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在实际注册前,应该对不同地方对于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操作进行研究和比较,综合选择政策稳定性较好、而税务成本相对合理的设立地点。近期海南自贸港对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优惠政策,为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提供了新的税收规划思路,我们观察到一些企业已经开始在探索和实践。

如果因为前期考虑不到位,造成后期需要调整持股平台,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变更合伙企业注册地址实现,但是应该提前评估方案的可行性和潜在税务影响,并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例4:

中孚信息于2017年5月26日在创业板挂牌上市。中孚信息2020年1月16日发布公告,“济南中孚普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孚普益”)持有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6,568,00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94%。近日,公司收到中孚普益的通知,中孚普益近日已完成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注册地址已迁移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名称由“济南中孚普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为“厦门中孚普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除上述名称、住所变更外,该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结构、合伙人等其余事项均未发生变化”。

▲信息来源:中孚信息《关于股东迁址及更名的提示性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9900030526&announcementId=1207257907&announcementTime=2020-01-16 19:31

因此,针对自然人持有的限售股,需要有前瞻性的规划和安排,全面考虑各项合规要求和相应成本,平衡税务筹划的风险和收益,选取最合适的持股和转让路径。

毕马威资本市场税务团队为各种类型的企业提供包括股权架构设计、税务规划和落地实施的一站式服务,如贵公司有股东或员工的股权规划安排及其相关财税问题,敬请与我们联系。

来源KPMG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