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返利 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9 04:10 阅读:

一、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解析:销售折扣,是事先确定的,因此,税法上要求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销售额和折扣额,以反映业务全貌。

二、销售折让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或者商品质量有缺陷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销售折让是事后确定事项,因此,发生折让时,销货方可单独开具红字发票,冲销销售额。

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是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红字专用发票开具,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三、销售返利

返利是一种商业行为是指厂家或供货商为了刺激销售,提高经销商(或代理商)的销售积极性而采取的一种商业操作模式。一般是要求经销商或代理商在一定市场、一定时间范围内达到指定的销售额的基础上给予多少个百分点现金或实物的奖励。

销售返利为现金的,税法规定,购货方收到返利,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返利为实物的,销货方须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将货无偿赠予他人),销货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三、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解析:销售返利与销售折让不同,销售折让是对原交易利益的让度,对购买方而言,是采购成本的减少;而销售返利是销售方对购买方的一种奖励,对购买方而言,是种额外收益或新增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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